什么是人肉搜索
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它泛指一切由信息“征集者”提问,信息“应征者”答疑的信息搜索与提供方式。
狭义的人肉搜索是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在网上发出“人肉搜索令”,利用网络开放平台充分动员广大网民力量,集中网民注意力,在网络上搜索某一个人、某一件事的信息和资料,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的搜索手段。
人肉搜索的由来
人肉搜索最早源自猫扑论坛,某君拟解决某问题,就在猫扑论坛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一种虚拟货币)作酬谢,很快就会有赏金猎人看帖、找答案、回帖并邀功受赏。结果是提问的人得到了答案,赏金猎人得到了MP。在双方皆大欢喜的同时,人肉搜索机制也在赏金猎人千方百计去寻找问题答案和争先恐后地将找到的答案回复帖中的过程中形成。“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等从本质上说采用的都是人肉搜索机制,即聚五湖四海网友之力量,对提问者答疑解困。其实,人肉搜索就是应用人工参与方式,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聚集不同阶层,不同知识背景的人替代“机器搜索引擎”。人肉搜索得以运行和发展的关键因素,是网民的需求和现有搜索引擎不足之间的巨大矛盾。之所以起名为“人肉”是为了与传统的机器搜索相区别,当然为何不称为“人工搜索”是因为这里的“肉”乃含披露、裸露、暴露之意。
人肉搜索的成因
(1)群体的感染促进了“人肉搜索”的产生
感染理论认为集合行为是人们情绪感染的结果。勒朋在其1895年出版的《群众心理学》一书中指出,群众的特征表现为有意识的人格已经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据主导地位,情绪和观念的感染、暗示的影响使群众心理朝着某一方向发展并具有将暗示的观念立即转变为行动的倾向。
人肉搜索从本质上说是网友自发的一种民间调查行动,从整体上而言,最初是网友为追求正义而进行的搜索行动,特别是针对一些违反道德的行为提出的一种抗议和谴责。但是在人肉搜索的过程中,随着参加进来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的行为。由于缺乏监督,人们的这种行为就越发无所顾忌。网民不需要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他们在行动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在情绪感染的作用下,网友理性思考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减弱甚至消失,并形成心理上暗示,最终导致网民的入肉搜索行动卷入非理性的狂乱之中。
(2)在线交流的匿名性为“人肉搜索”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入肉搜索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发帖者处于匿名的状态。匿名理论认为,在集合行为中个体之所以会做出他平时很少出现甚至根本没有做过的越轨行为,是因为他处于匿名地位。人处于匿名时,没有明确的个人标志,不必承担破坏规范的后果,由此而产生责任分散的心理。同时,匿名状态也会使人的群体遵从性降低,这两个因素都会减弱人的社会约束力。
事实上,人在破坏规范时往往想给自己戴上面罩,诬陷者写诽谤信时要署上假名。人肉搜索也是如此,那些参与的人利用网络搜索到当事人的一些个人比较隐秘的信息,比如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照片、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QQ号码甚至家人的一些信息等,并把这些信息发布到网上。从而使当事人和家人的生活受到骚扰,之前的平静也被打破。“死亡博客”事件更是从网络漫骂转换成现实中的人身攻击和群体围堵,这场“讨伐”终于演变成一起“网络暴力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明显地侵犯了人的隐私权,但并不是所有参与人肉搜索的人都是法盲,也并不是他们在知法犯法,只是因为在整个的过程中,他们处在匿名的状态,不必承担违反法律、破坏规范的后果,同时他们的群体遵从性也降低,使得社会对人的约束力降低。在这种情况下,网民就更容易参与到人肉搜索当中去,使得人肉搜索的规模和范围越来越大。
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
1.言论自由得以保障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以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获取和传递各类信息、表达思想的权利,其本质是人人都有权享有主张和发布意见的自由。这种自由不能无故被侵犯和剥夺。网络言论自由则是公民的言论ca由权在网络社会的自然延伸,即人人都有权享有在网络上主张和发布意见的自由。由于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网络言论自由有其特殊内涵。网络人肉搜索是网络主体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网络主体也更积极参与这类活动。特别是能通过人肉搜索,发现和解决一些重大问题,并能体现网民的立场倾向,表达网民的支持拥护、反对否定等观点立场,可以自由地对被搜索的当事人表达愤怒、谴责的立场,对受害者表达同情和怜悯的态度,满足网络主体的言论自由诉求。
2.打破了言论的垄断
网络信息传递的交互性、及时性和广泛性,为网络主体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打破了传统大众媒体和官方媒体对权威话语权的垄断。在网络上,网民获得的信息是几何级数的,听到的声音更多,发表意见也可以无所顾忌、无所畏惧。人们可以畅所欲言、自由自在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话语权的民众化,使得传统的信息提供者与信息接受者建立在严格限制基础上的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言论垄断的状况被彻底打破。
3.行使公民的监督权
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既是言论自由的表现,也是行使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所赋予的监督权,“网民也是公民,他们在网络上搜索一些东西并予以公布的时候,就是在行使一项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也就是对一些政府官员的日常行为、言论进行监督”。通过网络人肉搜索,可以曝光腐败、造假等不良社会行为,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网络主体的表达,是最平民化的公众表达方式,是最应该受到保护的民众表达权的公众意见表达方式,应该给予保护和宽容。而“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手段和形式之一,在客观上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和违法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4.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许多人肉搜索事件证明,人肉搜索在客观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可能是因为我国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法治机制都尚未健全,非人肉搜索无以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无论是在备受关注的“华南虎事件”和“辽宁女事件”,还是面对突如其来的“5.12”四川大地震灾难后,Google、天涯、百度、搜搜、新浪和网易等网站紧急启动的“人肉搜索”——“寻找灾区的亲人”的活动中,“人肉搜索”都彰显出强大的草根舆论监督作用和能力,展现了前所未有的人文关怀和社会凝聚力。在许多揭露贪腐行为和假冒伪劣行为的过程中,人肉搜索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人肉搜索的负面影响
网络有效拓宽了社会主体的信息视野,方便了社会主体的信息交流,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时空距离,为社会成员确认自我、实现自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但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虚拟性和隐匿性,尤其是网络法治的建构尚未完善,尚存缺陷,现实世界的道德观念和道德体系对网络主体的约束力失去了应有的效力,社会舆论的控制力也相对减弱,从而使网络个体肆无忌惮地释放和放纵自我,出现诸多非理性、非道德甚至违法的行为,使得网络言论自由及其人肉搜索,又存在着不少明显的缺失,造成了对社会的消极作用。下面几种状况,是网络人肉搜索有可能出现的。
1.网络文化暴力倾向
网络人肉搜索的常用手段是,大肆挖掘、搜集、公开个人的信息资料和其他相关信息,并采用网络谩骂、网络通缉令、细节情节生造假造的行为,力尽对搜索对象的现实造谣、恐吓、人身攻击和泄愤谩骂之能事,出现了网络行为的暴力化倾向。
“人肉搜索”何以成为中国独有的网络文化的暴力现象呢?正常情况下,网络公众应该是话语权的掌控者,但在更多的时候,网络公众只能作为被动的接受者。网络环境的公开虚拟使匿名宣泄无法受到即时管制,这一网络言论发布的特点使公众得以宣泄其以往的失衡。当众多网民的热情汇集在一起后,话语权被极度放大,导致被搜索的“人肉”隐私曝光、遭受铺天盖地的舆论谴责。“三人成虎”、“人舌如刀”,有可能黑白被颠倒,西风压倒东风,网络上的人身攻击、尔虞我诈,就成了常见的行为。
2.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一般来说,凡公民个人身体及日常生活中与社会及公众无关的,不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而不愿公开的情况,都属于隐私。隐私权是一种不被他人打扰的权利,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公众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时候,不能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网络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指的是未经许可而公布公民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秘,如住址、家庭电话、移动电话、工作单位、收入状况、公民身份证号码、生理特征甚至医学诊疗记录等的行为。网络社会盛行的人肉搜索过程中,网民大多是在被搜索对象未许可的条件下进行的对他人信息数据的搜集,之后又在网络上公开,进行未经搜索对象同意的传播和披露,这些行为已经侵犯了搜索对象的隐私权,超出了法律对于隐私权保护的底线,是违法的行为。
3.言论出现片面性和非理性
网络言论及其人肉搜索带有虚拟性,而且行为主体是隐藏的,因此就为不负责任的言论和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言论观点因此而存在着片面性和非理性。在一些人肉搜索案例中,网络上很多不同的声音无法得到一一体现,但却混乱无序,因而混淆了人们的视听、从而使主体失去正确的
判断。网民大多数都是特定群体,特别是年轻一代,他们有激情、有理想、有正义感,但同时由于年轻气盛,缺乏对事物的全面分析,易受到情绪化的影响,从而使其好心被人所利用,出现非理性的观点、思想和行为。再者,网络言论多为匿名,发言者认为不需要负责,因而更为随意,这也是导致网络言论出现非理性和片面性的原因。
人肉搜索的侵权形式
目前根据我国发生的“人肉搜索”案件来看,绝大多数“人肉搜索”一般在搜索过程中采集个人信息内容,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通过各种途经搜索个人信息内容。网友们可能会将个人所知晓的情况公布在网络上,或者通过自己的另一番努力收集有关信息公布于网上,供其他网友识别、采用,用于最终锁定搜索对象。
第二,其他网友利用这些信息内容进行二次传播,将有关信息转载于他处,或者直接通过这些信息锁定的对象,对有关个人进行恐吓、辱骂、威胁,以表达自己内心的不满。
第三,虽然“人肉搜索”最终只有一个对象被确认为搜索者所要最终找寻的目标,但是在这一搜索过程中,一些无辜者的相关信息也有可能会遭到公布,甚至被错误地认为就是“人肉搜索”所要找寻的对象,其网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内容支配权就会受到侵害。
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
(一)分清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侵犯的界限
言论自由是应该的,受法律保护,但个人隐私更需要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正确区分两者,尽可能使网络社会的言论自由和隐私权保护并行不悖。
公民的隐私权的权利体系主要包括:是否向他人公开个人信息的权利、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被收集前收到相关通知的权利、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的权利、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等等。对于主体愿意向他人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其搜索行为就不触及隐私权。具体来说,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一是网络上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个人数据;二是不当泄漏或故意传播个人信息;三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四是非法打开或进入他人的私人领域。如个人藏室、电子邮箱、个人日记等私人信息领域。这若干方面的信息及其收集发布行为,在获得对象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就不视为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维护他人人格权的法定义务,而言论自由是相对的,法律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即不得侵犯其他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前者,禁止言论自由被滥用。
(二)加强和规范网络管理
网络行为需要受到法律规制,这毋庸置疑。但虚拟空间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许多不法分子更是利用可乘之机进行非法犯罪活动,如果缺乏必要的管理,网络将成为混乱之源。因此执法部门、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网络自律机制,都要加强引导和管理,规范网络秩序。政府职能部门通过网络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规范网民行为,以保证网民的网络言论,不侵犯他人隐私权。为切实做好互联网站的管理工作,需要加强互联网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三)加强网络隐私立法保护
一方面,我们强调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和惩罚,另一方面我们更要加强对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保护,这就要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搜索引擎、网络媒介和网民等各个主体的法律责任,借以加强隐私权保护。我国目前对于隐私权的立法保护比较薄弱,现行法律中并没有规定隐私权独立的民事权利地位,《民法通则》中仅有关于公民名誉权的规定,并没有涉及隐私权,在《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都没有明确的定义,而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既缺乏有关网络主体的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更显得笼统,可行性不足。国家有关部门必须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进程,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律,并且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的发展趋势,以及现代科技的发展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通过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立体覆盖,逐步建立健全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即使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也必须受法律保护。一些官员,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他们的隐私权,以保证舆论监督。
(四)加强隐私权的自我保护
除了政府引导、社会管理和法制规范之外,网民也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在遵纪守法,不侵犯他人权益的前提下,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又要加强自身隐私权的保护。一是要提高法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的法律法规,保证网络行为符合法律要求。二是要做好信息技术防范,保管好个人的隐私。三是借助法律法规保护自己,当发现有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形时,切不可以暴制暴,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