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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船条款

什么是交船条款

交船条款是指出租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船期内,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通常将规定的交船期的最后一天或其后的某一天作为解约日。如果出租人未能在解约日这一天之前,将船舶按约定条件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因出租人过失,而延误交船,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负赔偿责任。当出租人将船舶延误原因和船舶预抵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时,承租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48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交船条款的适用

合同中关于交船地点,一般规定为某一具体港口,有的合同则进一步明确港口内具体交船的泊位或地点。交船地点必须是能使船舶始终保持浮泊的安全地点。

关于交船时的船舶状态,合同中通常要求船舶在交给承租人使用时,出租人应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并保证交付的船舶应适于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此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交船时船上所剩燃料的数量,承租人应按当时当地的价格,购买交船时船上所剩的燃料。

光船租船合同中的交船条款

光船租船合同规定,船东应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将适航船舶交给承租人的条款。适航指船舶的技术状况适于通常的海上航行,船舶应符合船旗国有关航行安全的规定,并具备各项有效合格的证书。光租租船中的适航不包括船员,因为船员是由租方雇用的。交船的地点应由双方商定,通常光船的交船地点在码头,新建船的交船地点在造船厂。交船的时间也由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船的最后一天为解约日,如船东未能在解约El前交船,租船人有权解除合同。船东一般不得提前交船,除非承租人同意。为了使租方做好接船准备,船东应于交船前提前至少30天通知租船人,并随时通告租船人有关船舶的动态。如船东预计船舶不能在解约日交付,则应尽快通知租船人,并询问租船入是否取消合同,租船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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