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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经济学

易成本经济学概述

交易成本经济学交易成本经济学(TCE),是新制度经济学当中惟一在实证检验方面成功的领域。

威廉姆森在交易成本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作出了杰出的贡献,交易成本经济学是融法学、经济学和组织学为一体的、新颖的边缘学科。

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观点,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义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初始的合法的权利配置对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是无关的。这就是说,只要交易界区是清晰的,资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据这种定义来解释上述科斯所举的案例,他们认为,纠纷解决的结果如何取决于火车主和农场主的交易成本比较,如果火车主是一个人,而铁路沿线的农场主有很多个,那么农场主之间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便会远远高于火车主进行谈判的交易成本,这样纠纷就难以得到合理的解决,外在性无解。相反只有在农场主个数减少,使得双方的交易成本相当时,才可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克服外在性。在这里,产权界区的明确,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体制的完善与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为目标的。换言之,产权界区的明确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也是减少交易摩擦的润滑剂。基于这种认识,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的显著特征是坚持交易是有成本的。这一特征使新制度经济学比其他经济学更为现实,因为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总是面临着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这就使人们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论所设想的那样在无交易成本的情况下进行决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几年来西方经济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几个概念之一。

什么是交易

交易成本经济学威廉姆森是这样定义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术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据这种理解,交易限于这样一些情形:资源在“交付”(delivery)这一物理意义被转让。这种交割可以发生在企业内,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市场之间。因此我们可以称为企业内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场交易。这种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业内部交易可以用亚当·斯密(1776)的制针例子来说明。在那里,制针需要许多步骤的工艺,每个工人只从事一部分工艺,他们相互合作。这种合作就是一种交易。

旧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个交易概念:他认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让出) and acquisition(获取) between individu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资源的转让,但他的转让却是法律意义上的,是法定产权的转让。

法律意义上的和物理意义上的交易实际上是相互联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时,我们发现,把这两种意义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资源转让或经济交易的两种不同的类型。

在关于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关注的目标不只是经济交易,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社会行动。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建立、维持或改变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易。这就是说,社会行动是形成和维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经济活动就发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政治交易看起来特别重要,因为必须说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并考虑这些集团对于行使公共权威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和计划。还要考虑的是官员们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权力。

根据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经济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个关键特征:一是不确定性;二是交易发生的频率;三是进行特定交易投资(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经济学家早就认识到不确定性对交换的影响,但它没有注意到交易频率和特定交易投资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交易的这三个方面都被看成是对经济行为有重要影响。

二.交易成本的定义

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

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在签订契约关系时,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都会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产生困扰,因此需要事先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在明确这些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过程中是要花费代价的,这种代价的大小与某种产权结构的事先清晰度有关。事后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经发生之后,它可以有许多形式:

(1)当事人想退出某种契约关系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2)交易者发现事先确定的价格有误而需要改变原价格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3)交易当事人为政府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所付出的费用。

(4)为确保交易关系的长期化和连续性所必须付出的费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实际资源的消耗,也就是说进行上述社会交易(包括经济交易)都需要资源。因此,阿罗把交易成本定义为“经济体系运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这种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还包括建立、维持或改变一个体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对于正式制度来说,我们可以说,交易成本来自建立、维持和改变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义上的制度(宪法和民法);

(2)权利意义上的制度(如根据自愿协商的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具体索取权)。

此外,由于存在与基本的正规制度运行相联系的非正式活动,也会出现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场的成本和在企业内行使发号施令的权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种成本可称为市场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后一种成本可称为经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还要考虑的是运行和维持一个政府的制度框架而产生的成本,这种交易成本可称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这三种交易成本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进行的特定投资;二是“可变”交易成本,即与交易数量有关的成本。下面我们将进一步分析这三种类型的交易成本。

三.市场交易成本

关于市场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说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du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场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讨价还价成本构成。信息成本显然是重要的,但讨价还价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现实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场存在不确定性,没有一个决策者能够立即知道或自动地知道谁会买卖一种产品或以什么条件买卖。

一般来说,在完全竞争市场上也不会发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况是,潜在的交易对象必须相互搜寻对方。一旦这种有兴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触,他们就要了解更多东西。具体来说,包括交易对象是谁,他愿意且能够达成什么协议。因此,要通过协商来找到有效率的交易,并确立具体的交换条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于可能会出错,因而必须监督合约的实现。在某些情况下,甚至需要通过法律行动来执行合约。使用市场的代价可以更具体地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准备合约的成本(狭义定义的搜寻和信息成本);二是确定合同的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的成本);三是监督和执行合同责任的成本。

一、搜寻和信息成本:

想在特定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必须搜寻适合的交易对象,搜寻过程不可避免地导致成本。这种成本之产生,是因为个人进行搜寻,直接需要支出,如广告费、访问潜在交易对象的费用等等。间接支出包括创设有组织的市场(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场等)等。此外还包括潜在交易对象之间交流信息的费用(如电话费、邮寄费等)、收集不同供应商关于同种商品价格的信息的费用,以及因检验和质量控制而产生的成本等。从理论上说,关于搜寻和信息成本的讨论属于信息经济学的范畴,但在这里,它也表现为一种交易成本。

三、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

这类成本主要与起草合约及交易双方对交易条件进行协商有关。这一过程不仅需要花费时间,还可能需要昂贵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可能会导致无效率的结果。随着情况的不同,合约的繁简程度及协商的难度不同。决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顾问费和在集团内形成一致意见的成本等。

二、监督和执行成本:

由监督按商定的时间交货,度量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等引起的成本。在这里,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度量产品的有价值属性、保护权利和执行合同条款都有成本。由于监督和执行成本高昂,在一定程度上违约不可避免。当然,欺骗和机会主义行为也会产生不良后果。这种行为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限制,但不能完全消除。

四.经理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业和雇员之间执行劳动合同的问题。为了简便起见,我们假定雇佣合同已经存在,因而现在是如何实施的问题。经理成本交易包括:

1、设立、维持或改变组织设计的成本。这种成本的范围相当广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术投资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关系,以及院外活动成本。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运营一个组织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决策成本、监督命令的执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劳动业绩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与产品和服务在不同界面物质转让有关的成本(如企业内部的运输成本等)。这一项是可变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有一些进入了会计帐户,这些成本是近年来研究的一个重点领域。

五.政治交易成本

市场交易和经理交易都发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这种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给,都是有成本的。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过集体行动来供给公共物品的成本。它类似于一个企业内的经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体内容如下:

1、设立、维持和改变一个体系的正式与非正式政治组织的成本,包括与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军队、教育体制和司法等等有关的成本。此外,还包括与政党和压力集团有关的成本。实际上,所有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营运一个国家的成本。这就是为了维护主权而发生的日常开支,如立法、国防、司法行政、运输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门一样,这些政府活动也有搜寻和信息成本,决策成本,发布命令成本和监督与执行官员遵守原则的成本。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经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 ]交易成本的性质和来源

交易成本是用来描述达成和履行合同协议的阻碍的术语。这一成本被认为是”经济系统运作的成本”(阿罗,1969:60),与讨价还价、签订契约和监督契约履行等等活动有关,这些活动都不是直接的生产性活动,而是在交易者之间协调活动的时候产生的行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于人类两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

第一个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尽管个体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动,但是他们的知识、预见、技能和时间等都是有限的,这一切都阻碍了个体完全理性的行动(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个体不能瞬间解决复杂问题,也无法预知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对于他们所预见到的突发事件(contingency),他们也不能总是计划周详并有效的做出恰当的反应。此外,因为每个人都有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够为交易者提供上诉帮助的、准确而且廉价的解决协议纠纷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

第二个方面,因为至少部分个体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潜在收益有可能无法实现。尽管合作提高了从交易中得到的价值,所有交易都蕴藏潜在的冲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从交易中攫取尽可能大的利益份额。机会主义(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弃义、合同欺诈、逃避责任、规避法律、钻空子的意愿,或者其他各种为了尽可能榨取更大份额的交易产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对手弱点的意愿和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决定了很难区分诚实可靠的和厚颜无耻的行为,这使得对机会主义行为保持警惕成为谨慎的做法。

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1)对联合剩余最大化行为的偏离,这将导致现有合同条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实上的再分配。(2)从一开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条款或者强迫重新谈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条款(克莱因,1992和马斯腾,1988)。

第一种机会主义是一种对合同包含的价格信号的反应,经济学家通常称之为道德风险。卸责、偷工减料、以某种不易发觉或不易诉讼的方式降低质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没有指定或者没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脚等等,都是此类行为的例子。逃避责任的人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对联合剩余最大化的偏离,在此过程中,他们不是寻求改变现有合同上的明确无误的条款,而是设法利用现有合同具体条款的漏洞以及执行中的失误。犯规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被法庭和交易伙伴发现。

第二种机会主义包括各类敲竹杠(hold up)的行为,涉及旨在订立新条款而不是依照现存协议行事的各种做法。第二类的机会主义行为不限于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为,还包括为单方面行动提供更多资源的可能性,机会主义者的单方面行动会增加交易伙伴成本而有机会得到对方的让步。在契约酝酿形成阶段,机会主义行为的例子有杀价(haggling)和罢工(strkes)。在契约执行过程中,机会主义者可能会采取种种行为,如因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诉对方,虚伪地声称自己不满意,”合法的消极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以让对方违规等等[5]。因为这些伎俩通常既会给被施加者带来损失,也同样会给施加者带来损失,所以只会在以下场合应用才有利可图,即这些行为能够使现状如此之差以至于交易伙伴认为在重新谈判中让步并不比坚持原有条款更加烦琐。

机会主义行为的代价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个,一方面,敲交易对手的竹杠――加上对手反击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资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没有采取应有的行动,会使有利可图的交易机会不能实现。问题是限制机会主义的努力,无论是事前精心设计更缜密的合同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还是事后辅以更多的监督和检查,都不可避免的对有限理性提出了额外的苛求。结果,在选择和设计组织安排的时候,交易者面临”有限理性困境”和”机会主义威胁”两者之间的持久冲突(威廉姆森,1985)。

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交易成本经济学上面的分析实际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这里根据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进行一下讨论。威廉姆森的概括虽然是针对狭义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广到广义交易成本。至于为什么会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两个方面的因素,一个是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因素,另一个是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

1.关于人的因素。

进行交易的个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机会主义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个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这将增加事前起草合约的成本,同时也将增加事后解决意外情况的成本。所谓机会主义是指个人可能违反一切合约,谋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国俗语有一句话,说有些人就象墙头草,遇风两边倒,这是形容政治上的机会主义。还有“食言而肥”是诅咒那些背信弃义的人。“坐上观虎斗”,谁赢了投靠谁,都比较形象地概括了机会主义的特征。这些机会主义的行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为人们在进行交易时不得不考虑如何防止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由此需要一些资源的支出。如保险和公证就是这样的一些预防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机会主义行为与简单的自利是不同的,一个完全诚实的人可能从来不会违约,也不会投机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个人出售一辆旧车,诚实的人也想卖一个好价钱,但他绝对不会向买主隐瞒有汽车质量方面的信息,但机会主义者却会隐瞒这种信息。以前有句话叫“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就说明诚实的人如何自利,但却不是机会主义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行为结合起来,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2.关于与特定交易有关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还有三个因素与特定交易有关,也导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资产的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确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频率(frequency)。所谓资产的专用性是指一种资产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种用途,而不能转作他用。比如,一个企业生产汽车发动机,一个企业组装汽车。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将发动机卖给组装汽车的企业。在竞争条件下,这两个企业在投产之前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产发动机的企业除了将发动机卖给组装汽车的企业以外,没有其他市场,则一旦生产发动机的企业投产,他的资产就具有了一种专用性。如果组装汽车的企业还有其他的发动机供应来源,则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就严重依赖于组装汽车的企业。结果,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在交易中就处于不利地位。但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可能会估计到这种情况,所以事先采取一些预防措施。这种预防措施就成为一种交易成本。假如这种交易成本足够大,生产发动机的企业就不会投资生产发动机。如此一来,在没有其他供货来源的情况下,组装厂就只有自己生产发动机了。于是,两个企业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为一个企业。这一理论解释了为什么在有些条件下上下游企业会一体化。

所谓不确定性的程度是与有限理性联系在一起的。不确定性的范围是广泛的,既包括可以预期到的意外事件,但进行预期并在合约中提出解决办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种不确定性。

所谓交易的频率是指交易发生的次数。如果交易双方经常进行交易,那么,双方就会想办法建立一个治理结构,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发生的,那么,就不容易建立这样的治理结构,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产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交易成本经济学近年来,经济学家们认识到专业化和分工并不是免费的午餐。其中涉及到大量的交易成本。那么交易成本到底有多大呢?本节将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讨论。

1.市场交易成本

消费者要购买一种产品或服务,首先要花时间和精力来获得关于产品质量的信息。因此,他必须寻求物有所值的供给。类似产品,甚至同类产品,其价格差别也常常非常大。即使消费者知道某些产品的价格差别极大,他们也常常不花时间和精力来寻找成本最低的供给。如果情况不是这样,那么,我们就不会看到同类产品有不同的价格。因此,价格差别的实际存在就度量了消费者自己的交易活动成本。因为如果不存在搜寻成本,那么,价格差别不会存在。因此,理性的消费者必须在考虑搜寻成本的大小来决定是否进行搜寻活动,以得到尽可能低的价格。

对于昂贵物品的购买,如房产,消费者会聘请顾问,如不动产经纪人,律师和金融顾问等。他们提供“交易服务”。消费者向这些专家支付的费用出现在国民收入帐户中,因此可以间接地推知其大小。

对市场的供给方来说,交易成本表现为推销成本中扣除运输成本的部分。推销成本用生产成本与最终消费者支付的价格之差来衡量。德国1959年的数据表明,对于116种非食品类商品组来说,平均推销成本是最终消费价格的49%。其中要扣除3。7%的平均运输成本,7%的平均流转税,因此,供给方的市场交易成本达最终消费价格的38。3%。不过,这一数据还只是代表没有加权的每一部分的平均数。这就说明交易成本的数量十分巨大。(中国的一个特例,食盐每斤生产成本不到1角钱,但消费者购买时却到了1元钱,交易成本占到90%)。

2.经理交易成本

经理交易成本可以用经常成本(overhand)作为估计的基础。经常成本既包括生产成本(如折旧、维修、用水和保险成本等),也包括内部交易成本。经常成本占总成本或总附加值的比重自上世纪以来有相当大的增加。在美国,这种成本达到35%到60%。但我们还不知道交易成本在经常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假如交易成本占其中的50%的话,那么,企业内交易成本就达到18%到30%(包括企业的推销成本)。因此,与生产有关的交易成本占到总成本的10%到20%。研究与开发成本虽然在不同企业和行业极为不同,但大致占到10%到15%,因此,与生产有关的经理交易成本大致是总成本的20%到35%。此外,如果假定生产者每单位产品的利润是销售价格的20%(扣除了内部市场交易成本以后),每单位产品的市场交易成本是最终消费价格的40%,那么,经理交易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总共占到最终消费价格的50%到57%。

一些交易成本采取了“沉淀成本”或“专用性投资”的形式。这也是需要考虑的。

上面的论述只考虑了一个生产阶段的交易成本。实际上,生产过程一般有几个阶段。如果假定,每增加一个生产阶段,交易成本增加10%,那么,交易成本不低于最终消费价格的60%到67%。

在瓦利斯和诺斯(Wallis and North,1988)所作的一个研究中,他们估计美国经济整体的交易成本在1970年占到GNP的46。66% 到54。71%。他们的估计值还没有考虑到政府增加到GNP中的价值是100%的交易成本!他们还估计了交易成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变化情况,发现交易成本占 GNP的比重从1870年到1970年上升了1倍,即从占GNP的26。09%上升到54。71%。这个结果令人惊异。他们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交易成本的相对增加是获得专业化与分工利益的必要部分:

First, the costs of specifying and enforcing contracts became more important with the expansion of the market and growing organization in the second half of nineteenth century. As the economy becomes more specialized and urbanized, more and more exchanges are carried out between individuals who have no long-standing relations, that is, impersonal exchange … Rational consumers engage in more search and information-gathering activity (including purchasing information through middlemen, i.e., transaction services) as they come to know less and less about the persons from whom they buy their products. … The secon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effect of technological change in produ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n transaction services. The new capital intensive production techniques were often more profitable to operate (i.e., lower costs) at high output levels. … [larger business organizations] placed a premium on the coordination of inputs and outputs and on monitoring the numerous contracts involved in production and distribution. … The third part of our story is the declining costs of using the political system to restructure property rights. … [The consequence of this change was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ommissions] which replaced the decision-making ability by executive departments of the government. … [and]imposed transaction costs on the rest of the economy. (1988,122-123).

根据这种发现,瓦利斯和诺斯批评了现在的国民收入核算体系。他们认为,现在的一般做法是把交易成本当成无关的东西。因此需要改变。国民产品应该分为三个基本种类,其重点是生产、运输和交易领域的活动。只有按这种方式来分类,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经济增长。这一点对增长经济学具有重要含义,因为增长经济学并没有考虑一种产出与另一种产出之间的关系。

总的来说,交易成本的应用现已超出了制度经济学的范围,它广泛地应用于会计和统计各个方面。当然,想极小化绝对或相对交易成本,在经济上并不是一个合理的目标。在判断一个经济实体的质量(效率)方面真正重要的是总的经济结果,而不是交易成本的大小。交易成本现在已吸引了宏观经济理论家,经济史学家,会计师和其他人日益增加的注意力,因为交易成本在总成本和GNP中的比例稳定上升。因此,值得对交易成本进行专门分析。

3.政治交易成本

政治交易成本也值得注意,因为在产生收益的法律例子中,重要的是要考虑获得收入来源、选民行为和代理人行为方面有关信息的成本,也要考虑这种法律执行的成本。这就是公共选择的成本。在禁烟禁酒或禁止药物使用等方面也存在成本和收益。进一步说,一项特定社会法律,不论是新的,还是老的,其成本不仅包括与法律有关的直接政府支出,还包括法律对社会造成的成本,如由于损害了自由交换而导致的资源损失。至于政府行政管理和教育,也是如此。政治组织和压力集团的建立与运行也存在成本。奥尔森(Olson: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1965)认为,这种成本是一个集团内成员数量的增函数,人均成本不变或不会减少很多。他还认为,由于每个集团成员得到的利益随着集团的规模而递减,因此,集团越大,越不可能提供最优的公共物品的供应。这就导致了运用交易成本方法而得到的一个结论:小的利益集团总是掌握着不成比例的大权力!

交易成本的理论模型

交易成本经济学交易成本既然如此重要,那么,是否可以建立正规的理论模型,对交易成本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呢?一些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是可以的。他们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人们怎样能够建立交易成本模型以提供一个制度框架?二是人们怎样能够把组织当作一个节约交易成本的工具来分析或至少是描述?第二个问题是威廉姆森关于制度分析的中心。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也进行了分析,他们奇怪涉及交易的同类活动为什么组织形式常常非常的不同,由此他们对合约治理结构及其他形式的组织如何运作的细节特别关注。

相对而言,新制度经济学家对第一个问题的研究各不相同。一些人试图通过简单地扩大新古典微观经济模型来回答,如Foley(1970)在标准的完全竞争模型中加入了“交易”活动。这种拓展可以解释商品的生产者价格与最终消费价格之间的差额和存款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但这种方法却忽视了交易成本和决策者的信息状况之间的联系,这使交易成本只代表了一组可以简单地加入标准新古典模型的关系或约束条件。由于在交易成本为正,以及在有限理性的情况下,决策者将处于一种十分不同的状态,因而信息成为一种有成本的东西,每个人只有有限的能力获得和加工信息,结果就是每个人对经济体系所提供的选择只具有有限的知识,而且个人之间的知识禀赋也极不相同,由此,按照这种新条件定义的总体均衡将完全不同于正统的新古典模型。

交易成本学说的意义

交易成本经济学除了交易成本的度量方法以外,交易成本经济学现已臻于完善。比如,有些人认为,研究交易成本是徒劳无益的,因为我们不可能度量交易成本。这个观点是错误的。从根本上来说,度量涉及到排列顺序,只要我们能够判断某种交易成本在A状态下低于B状态下,交易成本就被度量了。

另一方面,也有人批评说,交易成本的概念现在被滥用了,凡是解释不了的问题,都被归结为交易成本。

但无论如何,交易成本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处于核心地位。新制度经济学既然是研究制度的,而一切制度安排都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故新制度经济学家特别重视交易成本分析。如科斯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的存在和外部性问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用度量成本(交易成本的一种)来解释团队生产问题和产权的重要性;张五常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各种合约的选择(固定租还是分成租,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并把企业和市场都看成是不同交易成本下的合约选择结果;威廉姆森用交易成本来解释企业内部的等级结构。诺思用交易成本来解释历史上制度的演变和国家的兴衰,等等。所以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运行的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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