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简介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以下简称亚行)是面向亚太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的金融开发机构。它是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专家小组会建议。并经1963年12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决定,于1966年11月正式建立的,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同年12月开始营业,亚行初建立时有34个成员国,目前其成员不断增加,凡是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的会员或准会员,亚太地区其他国家以及该地区以外的联合国及所属机构的成员,均可参加亚行。
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不仅有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和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地地区,而且还有亚在地区外的国家或地区。亚洲开发银行创建时,当时的台湾是以“中国”的名议加入的。1986年2月17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3月10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议继续留在亚洲开发银行。
区域性国际性金融机构目前比较典型的有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美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及加勒比开发银行等。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向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货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其具体任务是:
⒈为亚在地区发展中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与提供资金;
⒉促进公、私资本对亚在地区各会员国或地我成员的投资;
⒊帮助亚在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
⒋对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
⒌以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向亚太地区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他们展示投资与援助的机会;
⒍发展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与服务。
亚洲开发银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建筑外景
亚洲开发银行的组织机构
㈠理事会
亚行最高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一般由各成员国财长或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每个成员在亚行有正、副理事各一名。亚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称年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⑴接受新会员;⑵改变注册资本;⑶选举董事或行长;⑷修改章程。
㈡董事会
亚行56个成员分成12个选区,每个选区各派出1个董事和副董事。董事会由12个董事和12个副董事组成。56个成员中,日本、美国和中国三大股东国是单独选取区,各自派出自己的董事和副董事。其它成员组成9个多国选取区,董事和副攻一味由选区内不同成同根股份大小分别派出或轮流排出。
㈢行长(总裁)
亚洲开发银行设行长(总裁)一名,负责主持董事会,管理亚行的日常工作。行长下设3名副行长(副总裁),分管东、西国别区、财务和行政。共有职工1996名,其中专业人员673名。
㈣代表处(团)
亚行在阿拉木图、科伦坡、达卡、河内、伊斯兰堡、雅加达、加德满都、新德里、金边、维拉港和塔什干等设立11个亚行常驻代表团。在东京、华盛顿、法兰克福设立代表处,协助总部工作。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
㈠普通资金
普通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这是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普遍资金来源于股本、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和预交股本等。
⒈股本
亚洲开发银行建立时法定股本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万美元,每个会员都须认购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开始建立时,亚在地区与亚在地区以外的会中国或地区成员认缴股本的办法不同。亚太地区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股本的分配,按照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包括用人口、税收和出口额进行加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股额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进行谈判确定。新加入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交股本,两者各占一半。实缴部分股本分五次交纳,每次交20%。其中每次交纳金额的50%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另外50%以本国货币支付。待缴部分只有当亚洲开发银行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才催交。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支付催交股本可选择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洲开发银行偿债时需要的倾向支付。亚洲开发银行的股本在必要时可以增加,日本和美国是亚洲开发银行最大的出资者,认缴股本分别占亚洲开发银行总股本的15%和14.8%。我国占第三们,占总股本的7.1%。
⒉借款
在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自有资本是其向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援助的主要资金。从1969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开始从国金融市场借款。一般情况下,亚洲开发银行多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款,有时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
⒊普通储备金
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理工科事会把其净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普通储备金。
⒋特别储备金
对1984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亚洲开银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以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
⒌净收益
由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与承诺费以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
⒍预交股本
亚洲开发银行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交股本。
㈡开发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基金主要是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发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国家或地发放优惠贷款。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按有关规定从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渠道取得部分赠款。
㈢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除了向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历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会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亚洲开发银行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特别基金。该项基金的一个来源为增款;另一来源是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会议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㈣日本特别基金
在1987年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20届年会上,日本政府表示,愿出资建立一个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于1988年3月10日决定成立日本特别基金。主要用作有三种:
①以赠款的形式,资助在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公营、私营部门中进行的技术援助活动。
②通过单独或联合的股本投资,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
③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予以资助。
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
亚行的战略目标是:通过提供贷款和股本投资,促进发燕尾服中成员经济的增长和社会进步;通过提供技术援助、开展贷款政策性对话,加强发展中成员决策机构的能力,促进经济向市场化转轨,改善投资环境;进一步增加联合融资,促进私有资本向发展中成员流入。
根据其业务和战略目标,目前亚行提供资金铁主要领域包括:农业和以农业为基础的工业(一般农业、渔业和牲畜、森林、灌溉和农村发展)、运输(机场、港口、公路和铁路)、通讯、供水和卫生、城市发展、健康和人口、工业、能源(油、汽、煤)、电力(发电、输电、配电),以及金融行业,促进发展中成员国金融体系、银行体制和资本市场的管理、改革和开放。
㈠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所在地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1983年的美元)且还款能力有限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方式划分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
⒈项目贷款
即为某一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等三个条件。贷款的程序主要是: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帝地考虑和预评估、评估准备贷款文件、贷款谈判、董事会审核、签署贷款协定、贷款生效、项目执行、提款、终止贷款账户、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完成后评价。项目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主要和传统的贷款方式。我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多数是项目贷款。
⒉规划贷款
是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在地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⒊部门贷款
是对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准则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在地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⒋开发金融机构贷款
是通过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国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由中国投资历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
⒌综合项目贷款
是对较小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外负担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仆综合项目来办理贷款手续。
⒍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期的困难,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⒎私营部门贷款
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于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⒏联合融资
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外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一开发项目融资,主要有五种类型:
⑴平等融资,是指将项目分成若干个具体的独立的部分,以供亚洲开发银行和其区外经济实体分别融资。
⑵共同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商定的比例,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个项目进行融资。
⑶伞形融资或后备融资,这类融资在开始理由亚洲开发银行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费用,但只要找到期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亚洲开发银行中相应的部分即取消。
⑷窗口融资,是指联合融资历的其他 经济基础实体将其资金通过亚洲开发银行投入有关项目,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关系。
⑸参与性融资,是指亚洲开发色彩行先对项目进行贷款,然后由商业银行购买亚洲开发银行中较早到期的部分。
㈡技术援助
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
⒈项目准备技术援助
用于帮助会员国或地区成员之项或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插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投资。
⒉项目执行技术援助
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期提高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和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有贷款形式。
⒊咨询性技术服务
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发银行执行机构)的建立或加强,进行人员培训,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发展政策与简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送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
⒋区域活动技术援助
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发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这项援助多采用增款方式来提供。
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融不超过35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须通报董事会。
中国与亚洲开发银行的关系
我国于1986年加入亚行,成为亚行的第三大股东。认股额为16亿美元,拥有 6.096%的股票权。因1987年4月举行的理事会第20届年会董事会改选中,中国当选为董事国并获得单独的董事席位。同年7月1日,亚行中国办公室正式成立。
载至1996年,亚行对我国提供项目贷款约64亿美元,贷款项目60多个。这些贷款支持了我国能源、交通、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国家项目的建设,为缓解我国外汇短缺,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从1994年起,我国成为最大的年度借款国。亚行对华贷款全部为硬贷款,年利率在6.5—6.9之间,贷款期限为15—25年。截至1996年6月,亚行共为中国的219个项目提供了0.9252亿美元的技术援助赠款,用于贷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国在加入亚行时虽被子划为A类成员,有资格使用亚行的软贷款金,但亚行的一些发达成员出于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一直将中国拒于使用软资金的门外。对此,中国与亚行进行了多次谈判。由于没有软贷资金,亚行不能在文教、卫生、受精、环保等领域提供贷款,更谈不上扶贫,这极大限制了亚行在中国对做优先援助的领域发挥作用。
1998年,亚行第一次向我国提供纯(Clean)技术援助,金额351万美元,用于黑龙江、吉林的水灾后重建工作。亚行还提供770万美元,用于帮助中国制定咨询行业政策和法规框架。
为促进我国工程咨询设计行业的发展,来行与我国外经贸部合作司合作,在华举办“亚行商业机会”培训班,介绍亚行项目信息获得途径,招标文件的统制睡基本做法,咨询公司和咨询专家的注册和招聘程序以及合同谈判应遵循的有关规定和经验等。
除此之外,亚行在亚大地区的成员也是我国进行承包工程和咨询设计业务的重要市场之一。
我国与亚洲开发银行
1966年亚行创建时,台湾当局以中国名义参加。1971年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恢复后,台湾当局已不再向该行借款。1986年2月17日,亚行理事会通过了接纳中国加入该行的第176号决议,同年3月10日中国成为亚行正式成员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名义留在该行。中国认缴股本11.4万股,约值 13亿美元,占该行股本总额的7%,是亚行的第三大认股国。在1987年亚行年会上,我国当选为亚行董事国,并于同年7月正式在亚行设立执董办公室。
我国成为亚行成员国后,双方的合作发展很快,而且在许多领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亚行主要通过向我国提供有关信贷业务,对我国的工业、环保、扶贫、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发展予以支持,贷款金额已超过30亿美元。亚行也通过有关技术援助,对我国在制定可行性报告、人员的技术培训及聘请咨询专家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我国除了在信贷方面与亚行进行合作外,还多次与亚行联合举办经济研讨会,开展有关学术交流活动,如加入亚行后第4年,成功举办具有重要意义的亚行理事会第22届年会,增进了我国与亚行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与合作。1991年12月我国在北京举办了亚行第7次圆桌会议,题为“消除贫困的社会经济政策”,广泛地讨论了消除贫困的问题,加强了消除贫困政策的制定与经验交流工作。此外,我国也应亚行邀请,派遣人员到国外参加研时会或接受短期培训,我国有关人员也由此进一步了解了国际经济的发展情况、其他国家的发展经验以及亚行的业务状况,同时也提高了自身的素质与技术操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