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资料
“井田”一词,最早见于《谷梁传·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为里,名曰井田。”夏代曾实行过井田制。商、周两代的井田制因夏而来。井田制在长期实行过程中,从内容到形式均有发展和变化。井田制大致可分为八家为井而有公田与九夫为井而无公田两个系统。记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者,如《孟子·滕文公上》载:“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记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如《周礼·地官·小司徒》载:“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当时的赋役制度为贡、助、彻。助即服劳役于公田,贡为缴纳地产实物。
周行彻法,当为兼行贡、助两法。结合三代赋役之制来分析古时井田之制的两个系统,其八家为井而有公田、需行助法者自当实行于夏、商时期。其九夫为井而无公田者当始实行于周代。周朝行助法地区仍沿用八家为井之制,惟改私田、公田之数为百亩;而行贡法地区则将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故有九夫为井之制出现。古时实行易田制(即轮耕制),一般是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以上所说井田之制,当为在不易之地所实行者,是比较典型的。至于在一易之地、再易之地等如何以井为耕作单位进行区划,已无法推知,井田之间立五沟五涂之界以便划分土地和进行生产。井田制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其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无所有权,而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由于对夏、商、周3代的社会性质认识各异,各家对井田制所属性质的认识也不相同,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或以为是奴隶制度下的农村公社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土地领主制,或以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但在承认井田组织内部具有公有向私有过渡的特征,其存在是以土地一定程度上的公有作为前提这一点上则认识基本一致。夏朝、商朝时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之制,公有成分更多一些。周代以后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私田已被耕作者占有。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已有土地交易,土地的个人私有制至少在贵族之间已经出现。由此,自上而下,进一步发展为实际耕作者的土地个人私有制。
周朝施行井田制,既作为诸侯百官的俸禄等级单位,又作为控制庶民的计算单位。井田制下的土地一律不准买卖,只能由同姓依照嫡庶的宗法关系去继承。耕种井田的农业庶世也随着土地同属于领主阶级所有,终生不得离开土地,更不准转业。
所谓“井田”,就是具有一定规划、亩积和疆界的方块田。长、宽各百步的方田叫一“田”,一田的亩积为百亩,作为一“夫”,即一个劳动力耕种的土地。井田规划各地区不一致。有些地方采用十进制,有些地方则以九块方田叫一“井”。因为把九块方田摆在一起,恰好是一个“井”字形,井田的名称就是这样来的。一井的面积是方一“里”;一百井是方十里,叫一“成”,可容纳九百个劳动力;一万井是方百里,叫一“同”,可容纳九万个劳动力。
在井田的田与田、里与里、成与成、同与同之间,分别有大小不同的灌溉渠道,叫遂、沟、洫、浍;与渠道平行,还有纵横的通行道,叫径、畛、途、道。各种渠道的大小、深浅和通道的宽窄,都有一定的规格。
西周的各级统治者把井田分为三类。他们各自把其中最好的部分(即位于河流附近、背山向阳的平展土地)成千块、上万块地留给自己,叫“公田”。因为公田的面积很大,所以也叫“大田”,驱使奴隶集体饼种。把距城市较近的郊区土地,以田为单位分给和统治者同族的普通劳动者耕种。这部分人因为住在“国”(即城市)里,叫“国人”。国人不负担租税只负担军赋和兵役。他们平时每年向国家交纳一小罐米和一捆牧草,作为军费。战时当兵,自己准备武器、粮食和军需。国人有当兵和受教育的权利,所以也叫“武夫”或“士”。他们受教育主要是军事训练和学习礼仪。这部分人是社会里的普通平民。他们表面上不受剥削,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但是,当时社会的掠夺战争是十分频繁的。他们经常披征凋去打仗,自己家里的田园都荒芜了,因而破产负债。打了胜仗,掠夺来的土地和财富统归统治者所有,如果打了败仗,还有被俘沦为奴隶的危险。因此,国人的地位是动荡的。
井田制封建领主把距离城市较远、土质瘠薄的坏田,分给住在野外的庶人。庶人因住在野外,所以也叫“野人”,领主阶级瞧不起他们,认为他们最愚蠢,所以也管他们叫“氓”。庶人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给领主耕种井田和服其他杂役的义务。他们每年要先在领主的大田上劳动,然后才准许去耕种自己作为维持最低生活的那一小块土地。因此西周时期的“国”“野”对立,既是城乡对立,也是阶级对立。
春天到来,农事季节开始了。大批庶人全部被驱使到领主的“公田”上去。天刚一亮,领主指派的官吏(“里胥”和“邻长”)就分别坐在村口,清查出工的人数。晚间收工时也如此。早在冬天备耕的时候,就由“里宰”根据劳动力的身体强弱、年龄长幼,把每两个人搭配在一起,叫作“合耦”。两个人一对,一起劳动叫一“耦”。这种拼种方法叫“耦耕”。在大领主的公田上,有成千耦、上万耦的劳动者。他们在田官(“田畯”)的监视下劳动,有时候奴隶主头子本人(“曾孙”)也亲自去田里监督。秋天,领主大田上的收获,多得象小岛,象山丘,要准备好成千仓、上万箱去收藏。冬天农闲季节,庶民们还要给领主修房、打草、搓绳和干其他杂项差役;妇女要为奴隶主采桑、养蚕、纺纱、织帛做衣裳、缝皮袍,从白天干到半夜。领主怕他们偷懒,还要把他们集中到-起,既省灯火,又便于监督。
产生原因
井田制本质上特指西周社会早期普遍流行的一种劳役分成契约,契约性质等同于西欧庄园制经济的劳役制契约。选择这种契约是由于下列原因:首先,农业生产的安全非常重要,没有安全保证,农民是不会耕种土地的。西周时除了周围蛮夷对中原定居农业区不断的劫掠,因而需要“安全保护”外,还需要一种“公正”的尺度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懿王制作的曶鼎铭文上就记载有荒年时,匡季的“众”和“臣”二十人抢了曶的禾二千秉。后告到东宫,才得以结案(杨宽,2003)。由于周王朝的中央政权同各诸侯国距离很远,联系松散,而且那时只有贵族才有当兵打仗的资格,所以,“安全保护”是由各诸侯国的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保护”这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存在着搭便车的风险,因此,需要某种强迫形式来筹集“集体防务”所必须的财力物力。诸侯国的贵族武装确保了筹集这些资源的实力,而且这也使它成为解决民事争端的恰当人选。这样,农夫必须纳税来换取贵族提供的“安全保护”和“公正”这类的公共产品。当时土地极多。虽说名义上都是属于周天子的和诸侯贵族所有,但是,根据生产要素边际产品递减原则,土地的边际生产力不会太高,因此,土地实际的价值不大。土地所有权并不重要。而劳动力要素相对缺乏,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很高,其价值比土地要高得多。诸侯国间相距很远,产品流动很不安全,交易成本很高。而且,那时人们物质产品消费种类很少,各地的主要物产大抵相同,产品交换的需求并不强烈。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的贸易就不易出现,表现为永久性的商品市场的缺乏。在没有市场的条件下,人们仍然要求获得最大化效用的消费产品组合,这是因为同一种消费品给人带来的效用是边际递减的。这个规律如果是普遍起作用的话,那么,当时的农夫要想获得诸侯贵族武装提供的“安全”、“公正”和耕地时,就必须付出一定数量的有价值的产品组合来交换。而且,这些用来交换的产品必须满足贵族要求“最大化效用的特殊消费组合”,才能使贵族们满意,仅当这些贵族满意时,用来交换的产品才充分实现了其价值。但是,无论是农夫租种耕地而付给贵族实物地租和实物税,还是贵族雇佣农夫而付给其实物工资的契约,都存在一个难以克服的困难就是,在缺乏市场的条件下双方很难就不同产品之间的替代比率达成一致意见。由于这里的农夫不是奴隶,他们对实物工资在数量、质量方面能否满足其最大化效用的消费组合是有发言权的。这样,农夫和诸侯、卿大夫和士等贵族之间谈判消费组合的数量、质量时的成本很高。如果由于实物的质量引起纠纷,农夫往往处于弱势,因此这类实物契约不大可能形成。而且,农业生产有很多不确定因素起作用,给定劳动投入时产出并不确定,因此契约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分担风险。确定的实物税和实物地租不能分散风险。这种情况下,劳役分成契约就成为最为理性的选择。但是,“劳动”不可能像物品一样,当下从空间上加以分割,只能划分成“不同时间的”劳动。“公田”和“私田”就是分割劳动的形式,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的价值在当时很小。农夫将最有价值的劳动分为“公田上的劳动”和“私田上的劳动”用“公田上的劳动”交换公共产品。公田上农业生产计划是贵族自己根据“最大化效用消费组合”制定的,农夫只要按规定尽了力,产品的数量质量农夫就不负任何责任了。劳役分成契约(井田制)虽然降低了谈判成本,但是,契约的执行成本却很大。因为公田上的产品不归自己,所以,农夫有相当大的动机偷懒。贵族因此就被迫投入资源去监督他们在“大田”上的生产活动。《诗经?甫田》中的“田畯”就是贵族雇来的监工。总的说来,在商品市场的普遍缺乏下,井田制度的劳动投入分成是交易成本最低的契约安排。只要使井田制产生的那些条件存在,劳役分成契约就会持续存在。
制度瓦解
春秋晚期,井田制逐渐瓦解了。促成这一变革的物质因素,是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是当时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
我国用铁始于商代。七十年代在河北荣城县和北京平谷县各出土一件商代中期的铁刃铜钺,经科学鉴定,刃部都是用陨铁加热锻打成的。这样的铁器,自然是稀罕物。大概到西周末年,铁器多起来。所以《诗经·秦风》中出现“驷铁孔阜”的诗句,这是秦襄公(前777-766)时的诗。用铁形容马的颜色,只有在铁成为习见物之后才允许。大约春秋初期,已有铁农具。《国语·齐语》记载管仲向齐桓公建议:“美金以铸剑戟,试诸狗马;恶金以铸锄夷斤欘,试诸壤土。”“美金”是指青铜,“恶金”是指铁。春秋中叶齐灵公时的叔夷钟铭文中有“造徒四千为汝敌寮“一句,“”:是铁字的初文,可见当时官府铁冶炼的规模已相当大了。难怪到春秋末期,铁器在齐国已普遍使用。《管子·海王篇》记载:“今铁官之数曰:一女必一针一刀,……耕者必一耒一耜一铫。”从考古发掘成果看,江苏六合程桥出土有铁条和铁块,长沙龙洞出土有铁削,长沙识字岭出土的铁臿,常德德出土有铁削,长沙一期楚墓出土铁臿、铁削数件,以上这些铁器都可确定为春秋晚期东西。这表明,在春秋晚期,我国南方也已使用铁器了。
牛耕也起源于商代。甲骨文有“犁”之。可见,用牛拉犁启土,在商代就发明了。《国语·晋语》上提到,范氏、中行氏将宗庙的牺牲用来耕田。孔丘的弟子司马耕字子牛,冉伯牛名耕。晋国有个大力士叫牛耕。牛与耕相连,用作人的名字,反映出牛耕方法在春秋时期得到普遍推广。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人们开辟广阔的山林,兴修大型水利工程,带来了方便。耕地面积和农业产量大幅度增长了。农业的发展,使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和以个体经营为特色的小农阶层,有了成为社会基础的可能。井田制的“千耦其耕”、“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过时了,而分散的、一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封建经济形式兴起了。
井田制早在西周中期,就有个别贵族为了额外榨取庶民的剩余劳动,强迫庶民开垦井田以外的空地。这样开垦出来的田地,不可能是方方正正的,也不可能有一定的亩积,是瞒着公室,不纳税的私有物,叫私田。周恭王时的格伯簋铭文记载格伯用四匹马换倗生三十亩田,就是明证,因为公田是不允许用来交换的。到西周末期,私田的存在已相当显著。争夺田邑、交换土地的记载也多起来了。周厉王时的散氏盘铭文记述:矢人侵犯散国城邑,被打败了,便用两块田地向散国赔偿。周厉王时还有两铜器,一个是鬲攸从鼎,另一个是鬲从盨。前者叙述鬲攸从分田地给攸卫牧,而攸卫牧没给报酬,遂成讼事;后者叙述章氏用八邑去向鬲换田,又有良氏用五邑换,结果都顺利成交。贵族们土地私有的欲望不断增长,倒周幽王时,连公田都企图据为己有。周王再象原先那样从贵族手里收公田,就引起贵族们强烈的不满。《诗经·大雅·瞻卯》记录了当时贵族们牢骚:“人有土田,汝反有之;人有民人,汝复夺之。”到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使私田急剧增加。诸侯、大夫们富起来。周王便不能任意侵夺他们的田地了。公元前712年,周桓王取郑国田地,就得王畿内苏仇忿生之田作为交换条件。贵族之间为田地争斗、诉讼,也层出不穷了。公元前580年,晋大夫却至与周争鄇田,公元574年晋却锜夺夷阳五田,却犨与长鱼矫争田;公元前533年,周甘人与晋阎嘉争阎田;公元前528年,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等等。这些事件,都表明土地制度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开辟和耕种大量私田,需要大批劳动力。而用奴隶制的办法已不能调动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公羊传》何休注说:当时“民不肯尽力于公田。”于是,一些顺应新形势的贵族为了招徕劳动人手,改变剥削方式,如齐国田氏向民众征赋税使小斗,把粮食贷给民众用大斗;晋国韩氏、魏氏、赵氏采取扩大地亩,而不增税额的办法,收买民心。这样,奴隶们纷纷从公室逃往私门,“归之如流水。”封建依附关系产生了。春秋时代见於记载的“族属”、“隐民”、“宾萌”“私属徒”,都指的是这些逃来的奴隶。虽然他们身份还不是自由的,但却不同于庶民。他们可以占有少量的生产资料,独立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家庭副业。他们已经是封建农民的前驱了。奴隶的逃亡,使一些国家的公由,“唯莠骄之”。“唯美桀桀”(《诗经·齐风·甫田》),变成了荒原。井田制再也维持不下去了。
《左传》记载: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而一律征税。公元前548年,楚令尹子木整顿田制,视土地高下肥瘠,“量入修赋”,其后各国也纷纷效法。本来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维护旧秩序,但它们既然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已成的事实,从而事与愿违。在井田制上打开了一个缺口。缺口接二连三地被打开,井田制的瓦解崩塌就是必然的趋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