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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合同关系

什么是事实合同关系

事实合同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已经以实际行动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交易形式。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

事实合同关系成立的条件是: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主要义务的认定是关系到是否成立事实合同关系的决定因素,一般而言,法院可根据双方交易行为的主要标的来确定主要义务,附随义务的履行不能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另外,主要标的的交付必须是达到了大部分主要标的完成交付时才能认定为主要义务履行完毕,主要标的的极少部分交付不能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事实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承担

1.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承担

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无论是事实合同关系还是书面合同关系,一方追究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必须举证证明合同已经成立。注意,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是合同成立而不是合同生效,即使是无效的合同,依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一项法律难题,因为,双方对与违约责任的具体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的约定,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损失、因果关系等元素来酌定。根据违约责任补偿性的本质属性,张志胜律师认为,法院应当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但是,守约方的哪些损失属于实际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是否应当包含其中?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将要求守约方举证加以证实,实属难能可贵。事实合同关系违约责任问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因此,针对此种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是常态。

2.事实合同关系的缔约过失责任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包括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故意或过失;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针对事实合同关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形态,因为事实合同关系最终被认定为不成立的情况比较多见,合同不成立则无法追究违约责任而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应对方邀请,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之后,对方不接受,此时,缔约过失责任产生,对方应当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数额有法院酌定,一般而言,若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可以收回履行的标的,则收回之后,对方承担运费、工作费用等;若履行的主要标的无法收回或收回造成巨大损失,则应当判令对方支付与标的价值相当的对价;若还有其他损失,则依然需要对方承担。

事实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的比较

从形式上看,事实合同关系处于“运而无形”的状态,交易在真实的发生并完成,但是却看不到交易的载体,书面合同不一样,交易双方往往是依据书面合同进行交易,整个交易过程都会在合同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从交易安全性方面分析,事实合同关系赖以存续的基础是当事人的诚实信用,遵循的规则是当事人无形的合意所确定的程序和步骤;而书面合同则不然,双方均同意依据书面协议完成交易,若发生纠纷则依约定处理;因此,不能简单的否定事实合同关系交易的安全性,更不能简单的褒奖书面合同交易的安全性,二者的本质在于对规则的尊重程度。

从本质上讲,事实合同关系与书面合同关系并无区别,都是当事人之间交往的契约,只不过事实合同关系不存在书面“指南”而是直接以履行义务来完成交易,而书面合同则存在着履行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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