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国有事业单位进行预算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内容
核定收入、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部门核定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规模,确定补助定额或项目,补助标准根本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少数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
程序
事业单位参考以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
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逄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执行过程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预算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高速增或者调整减的,由事业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变革
1978年以前,基本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方式;
1978年-1986年分别实行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三种管理方式;
1987年起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预算管理方式。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一些事业单位的经费已经开始逐步向实行自收自支过渡。而那些有产品和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国家财政则不拨款,采取自收自支的财政管理形式。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70%,活的部分为30%。这些单位在核定编制内实有人数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在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活的部分为40%。其分配可根据经费自主程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并可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可选择60%:40%到50%:50%,有条件的,可按人发[1995]51号文件规定,积极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也可实行企业化管理或企业工资制度,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方式
概念
高等学校的财务管理体制,确定学校同国家财政的预算拨款、缴款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高等学校同其他各方面的财务关系。
内容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措施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事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高等学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的财务规章制度,接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人员配置
高等学校内设置财务机构,必须相应配置专职财会人员。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任意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