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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简介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制度创建于1918年,于1980年恢复重建。1986年7月,国务院颁布《注册会计师条例》,1993年10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注册会计师法》并于1994年1月1日实施,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和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1999年底,根据国家发展社会中介机构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在中介服务机构中完成脱钩改制,会计师事务所由原来挂靠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脱钩改制为由执业人员发起设立的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独立中介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分别于1996年10月和1997年5月加入亚太会计师联合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并与40多个境外会计师职业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和交往关系。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协会下设秘书处,为其常设执行机构。

主要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主要职责

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组织结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结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本会理事;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选举本会领导成员;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常设执行机构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本会已成立7个专门委员会和1个专业委员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计准则委员会。审计准则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独立审计准则拟订计划;审议独立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审议批准独立审计准则拟订稿。

2.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违规违纪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予以惩戒。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违规违纪行为的惩戒,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由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惩戒。

3.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当事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拟惩戒决定不服的申诉工作,确定是否维持或修改惩戒委员会的决定。

4.维权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主要负责直接办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内有重大影响的维权事项;研究维护会员依法执业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指导地方协会的维权工作;针对在维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会员依法执业并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负责就承办的维权事项,推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工作;研究和探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途径和办法,提出维权工作的政策性建议或研究报告。

5.教育培训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分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状况和能力需求,审议注册会计师行业培训规划;推动、改进、指导注册会计师资格前教育;审议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审议注册会计师教育培训教材。

6.财务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行业会费政策;审查本会年度会费收支报告,并向理事会报告;指导、规范行业财务工作;确定聘请外部审计机构事宜。

7.《中国注册会计师》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监督《中国注册会计师》办刊方针的实施情况;收集、分析会员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对《中国注册会计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8.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专业技术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技术援助;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就有关专业问题提出建议。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经财政部批准,在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方面,享有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权限。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Chinese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 C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本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地方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财政部、民政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

(二)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四)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六)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一)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七)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八)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九)依照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

(七)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除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的,以及不再具备会员资格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由本会常设执行机构拟订,经理事会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审议理事会提请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提议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审议本会常设执行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如果理事、常务理事工作发生变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更换或增补的,经理事会批准,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

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部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部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并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以下成立注册会计师协会,须经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报本会备案,其组织运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所在地省级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本会会员,可以组织成立本会地区会员联谊会。

第九章 经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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