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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

主要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肖捷贯彻执行国家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管理国家税收,拟定全国的税收法律、法令和征收管理制度,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具体内容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和监督地方税务工作。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对全国国税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协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双重领导,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任免提出意见。

(十二)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冯惠敏根据上述职责,国家税务总局设l3个内设机构(正司局级):

(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会务、档案、信访、保密和保卫等工作;承担税务宣传、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机关财务和其他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司

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税制改革建议;拟订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研究、承办涉及世贸组织有关税收事项;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工作。

(三)货物和劳务税司

组织实施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等(不含海关代征的)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组织实施出口退税管理工作。

(四)所得税司

组织实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等征收管理工作,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

(五)财产和行为税司

组织实施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收业务管理,拟订具体的征收管理政策和办法;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和处理;指导财产与行为各税种及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业务。

(六)国际税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钱冠林研究拟订国家(地区)间反避税措施,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协议、协定谈判,承办草签和执行有关协议、协定等工作;承办与国际机构、国家(地区)间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业务;管理总局机关和国税系统外事工作。

(七)收入规划核算司

编制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税收任务、出口退税指标;参与起草税款征缴退库制度,监督检查税款缴、退库情况;承办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拟订税收收入规划和税收会计、统计等相关制度;管理税收数据;组织实施税收统计工作。

(八)纳税服务司

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拟订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协调、实施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税收法律救济等工作,受理纳税人投诉;组织实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税收争议的调解;起草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九)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

起草综合性税收征管规范性文件;拟订税收征收管理的长期规划和综合性方案;管理税收发票和票证;拟订和组织实施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办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业务需求整合和流程优化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对大型企业提供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税源监控和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组织实施反避税调查与审计;指导海洋石油税收业务。

(十)稽查局

起草税务稽查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办理重大税收案件的立案和调查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协调税务系统的稽查工作。

(十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解学智拟订国税系统财务、基建管理办法;管理国税系统的经费、财务、装备、固定资产;审核汇编国税系统的财务预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领拨。

(十二)督察内审司

组织实施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承办国税系统财务、基建、大宗物品采购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十三)人事司

拟订国税系统人事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国税系统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对省级地方税务局局长的任免提出意见;组织实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国税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税务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是负责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部门,包括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

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机构设置为四级,即: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管理。

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业务的指导和协调以及对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政策的监督和组织经验交流等方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地方税务局实行上级税务机关和同级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税务机关垂直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即地(市、州、盟)以及县(市、旗)地方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构垂直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国税务系统正式在职人员共有74.7万人,其中,国税系统40万人,地税系统34.7万人。

税收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左二)、副局长宋兰(右一)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2002年1月1日以后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种(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印花税,筵席税(停征),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按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另外,地方税务局还负责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烟叶税的征收和管理。

工作分工

局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局长分管办公厅、收入规划核算司、人事司、督察内审司、机关党委副局长分管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财务管理司、税收科学研究所、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联系中国税务学会副局长分管所得税司、国际税务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中国税务出版社,联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副局长分管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纪检组长分管中央纪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组、监察部驻税务总局监察局总经济师分管财产和行为税司、稽查局、集中采购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联系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党组成员协助钱冠林副局长分管人事工作,分管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教育中心、国家税务局系统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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