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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调整

发展历程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有一段漫长的发展史,其大致如下:

国务院在1950年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文件中涉及的对个人所得征税的主要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此二税种一直没有开征。

到1980年9月,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国公民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但由于规定的免征额较高(每月或每次800元),又国内居民工资收入普遍很低,因此绝大多数国内居民不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为了有效调节社会成员收入水平的差距,国务院于1986年1月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同年9月又颁布了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1994年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至此初步建立起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而关于个税起征点,从2005年开始,针对通货膨胀的压力不断加大以及当时25年未变动过个税免征额、但是呼吁个税改革的声音从未间断过的情况,最终官方于2006年和2008年两次上调了个税免征额标准,从最初的800元提升至2000元。此次个税修正草案中,免征额从2000元提升至3000元,但仍有民众表示“太低,应当上调至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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