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章程框架:
(经人与生物圈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第十三届会议批准)
(1995年6月12日至16日)
序言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MAB)计划下发起的,申报MAB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批准建立的生物圈保护区,旨在展示和促进一种人与生物圈之间的平衡关系。这些生物圈保护区组成一个由各国自愿参加的世界网络,但每个生物圈保护区仍仅属于其所在国家的主权范围,因此只受该国国家立法的制约。现制定的“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章程框架”,目的在于增强各个生物圈保护区的作用,加强地区和国际一级的共同认识、交流与合作。
本“章程框架”旨在促进人们广泛认可生物圈保护区,并鼓励和宣传这项工作中的突出典型。应将规定的除名程序视为这一基本积极方针的一个例外,只有在完全尊重有关国家的文化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情况下经过认真审查,并与有关国家政府磋商之后方可予以采用。
本“章程框架”制定了认定、支持和宣传生物圈保护区的程序,同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尽相同,鼓励各国根据其国家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国家生物圈保护区标准。
第1条 定义
生物圈保护区是根据本“章程框架”,纳入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MAB)计划并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陆地和沿海/海洋生态系统或兼而有之的地区。
第2条 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
1、生物圈保护区组成一世界范围的网络,称为“世界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以下简称网络)。
2、网络是用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持续利用其资源的一种手段,以此为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其他有关公约的目标作出贡献。
3、各个生物圈保护区依然属于其所在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各国在本“章程框架”下根据其国家法律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3条 功能
生物圈保护区具有以下三种功能,应努力成为探索和示范地区范围有关保护和持续发展之方法的最佳场所:
(i) 保护功能——致力于自然景观、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变异的保护;
(ii)发展功能——促进具有社会文化和生态持续性的经济与人类发展;
(iii)后勤支持功能——支持与地方、地区、国家和全球性保护和持续发展问题有关的示范项目、环境教育与培训、研究和监测。
第4条 标准
建立生物圈保护区,必须符合以下一般标准:
1、该地区应包含具有代表性的主要生物地理区域的各种生态系统,其中包括因人类介入而逐渐产生的变化。
2、该地区应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大意义。
3、该地区应具有探索和示范地区持续发展途径的可能性。
4、该地区应具有按照第3条规定发挥生物圈保护区三大功能的适宜面积。
5、该地区应包括实现这三大功能的必要区域,即:
(a)根据生物圈保护区的保护目标,专用于长期保护而合法设立的一个或数个核心区,该区域应具有符合保护目标足够大的面积;
(b)环绕或紧邻一个或数个核心区,具有明确边界的一个或数个缓冲带,在此地带只能进行符合保护目标的活动;
(c)一个边沿过渡区,在该地区推行和发展可持续资源管理方法。
6、应组织安排适当的机构,尤其是行政当局、当地社区和民间机构涉入并参与制定和实施生物圈保护区的多项项能。
7、此外,应作出下述几方面的规定:
(a)人类在缓冲带或其它区域开展资源利用活动的管理机制;
(b)生物圈保护区所在地区的管理政策或计划;
(c)实施此项政策或计划的指定当局或机构;
(d) 研究、监测、教育和培训计划。
第5条 认定程序
1、生物圈保护区由人与生物圈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ICC)根据下列程序认定网络成员:
(a)各国在根据第4条所确定之标准对可能的地点进行审议之后,通过本国的人与生物圈计划国家委员会,于适当时候将其提名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秘书处;
(b)秘书处核实提名内容及其证明文件,如提名材料不全,秘书处则请提名国提供所缺材料;
(c)提名将由生物圈保护区咨询委员会审议后向国际协调理事会提出建议;
(d)人与生物圈计划国际协调理事会对认定纳入网络的提名作出决定。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将国际协调理事会的决定通知有关国家。
2、鼓励各国审查和改进任何现有生物圈保护区的合格性,并提出适当的扩展建议,以使其能够在网络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扩展建议的提交程序与上述认定新的生物圈保护区所用程序相同。
3、在本《章程框架》通过之前已被认定的生物圈保护区,应视为已是网络的组成部分。因此本《章程框架》之规定亦适用于它们。
第6条 宣传
1、有关国家和当局应对申报加入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之事宜给予适当宣传,包括制作纪念徽章和散发宣传材料。
2、对网络范围内的生物圈保护区及其目标应给予恰当和不断的宣传。
第7条 参加网络
1、各国参加或促进全球、地区和亚地区一级网络的合作活动,包括科研与监测活动。
2、有关当局应在考虑知识产权的情况下,提供研究成果、有关出版物和其他资料,以确保网络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利用信息交流的益处。
3、国和有关当局应与网络其他生物圈保护区进行合作,促进环境教育与培训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
第8条 地区和专题性分网络
各国应鼓励建立并合作管理地区和/或专题性生物圈保护区分网络,促进这些分网络范围内的信息交流、包括开展电子信息交流。
第9条 定期评估
1、每隔十年,应根据有关当局依照第4条的标准编写并由该国国家委员会提交秘书处的报告,对各生物圈保护区的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2、该报告将由生物圈保护区咨询委员会审议后向国际协调理事会提出建议。
3、国际协调理事会将审议有关国家提交的定期报告。
4、如国际协调理事会认为该生物圈保护区的状况或管理情况是令人满意的,或者自认定或上次评估以来已有所改善,国际协调理事会将对此作出正式确认。
5、如国际协调理事会认为该生物圈保护区不再符合第4条之标准,将建议有关国家在考虑到其国家文化和社会经济状况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以确保其符合第4条之规定,国际协调理事会向秘书处说明其应采取的行动,以协助有关国家执行该措施。
6、如国际协调理事会认为该生物圈保护区在相当一段时期内仍不符合第4条之标准,则该生物圈保护区将不再作为网络的组成部分。
7、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将国际协调理事会的决定通知有关国家。
8、如某一国家希望将其管辖下的一个生物圈保护区从网络上除名,它应通知秘书处。该通知应作为通报转交国际协调理事会,自此该生物圈保护区亦不再作为网络的组成部分。
第10条 秘书处
1、教科文组织应行使网络秘书处之职责,负责网络的工作运转与宣传。秘书处应促进各个生物圈保护区之间以及专家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教科文组织还应建立和保持一个在世界范围内均能查询的生物圈保护区信息系统,以便与其他有关活动联系起来。
2、为加强各个生物圈保护区和网络与分网络的工作运转,教科文组织应通过双边和多边途径寻求财政资助。
3、秘书处应对组成网络之生物圈保护区的名录及其保护目标和细则定期予以更新、出版和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