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是指专利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已经被授予的专利权进行审查,一旦认为其不符合取得专利权的条件而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则宣告专利无效以自始剥夺其权利,并通过公告取得公信力的行政行为。
专利权无效相关法律规定
按照《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的无效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其目的是为了纠正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错误授权决定。因此,无效程序所针对的对象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所授予的专利权。
《专利法》第46条对决定程序及相对人的复议权作了如下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1.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发明创造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依照《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确实不具备专利条件的,可做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2.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那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认为该请求属实,即可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3.不属于授予专利权的法定领域
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条所述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
1.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请求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提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这种请求;二是在专利权人提出侵权诉讼时,被告人可根据事实提出专利权无效作为反诉,请求法院中止侵权诉讼。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包括以下内容: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的专利号、发明创造的名称以及专利公告的日期;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范围和理由;说明是否已在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的请求书后,应将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如果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不答复,即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关无效宣告请求书的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做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2.对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审查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3.宣布审查结果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结果,即宣告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效力
1.《专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专利权无效策略
依照现行专利法第46条规定,自专利公告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法设定专利权无效程序的目的无非是希望通过一个补救程序实现对专利权的监督。
现实中无效宣告正逐渐成为一种市场竞争方式,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越来越多地被作为反抗专利侵权指责的反击。无效程序启动将导致侵权诉讼审理的中止,时常被侵权者利用作为拖延时间的一种合法手段。当然,不排除某些专利权不满足授权条件会最终被判定无效。因而对于企业而言,无论是权利所有人,还是无效请求人,都应该对专利无效程序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将无效程序作为一种竞争手段加以经营,这样将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利。
1.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企业提请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条件很容易满足,究竟是否提请,关键要看提请宣告专利无效是否能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一种情况是企业战略发展需要技术研发空间,而已有专利技术被别人掌握并不能绕开,此种情况下,出于发展需要,如果有足够证据支持就可以提请宣告专利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被诉专利侵权情况下,或者是为了拖延审理时间,或者是有证据显示对方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也要提请宣告专利无效。当然,可能还存在专利技术与自身无直接关系,但出于维护行业、技术领域健康发展,提请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
企业一旦明确无效请求的目的,更能有的放矢,准备相应材料。提请专利无效的理由包括现行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现行专利法第26条有关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规定,以及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有关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定义等。结合上述规定,企业可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重新检索,参照对比文件充分分析,查找存在的漏洞与缺陷,依照合法程序提请宣告专利无效。
2.应对专利无效纠纷
对企业来讲,除了前期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中尽量做到权利要求范围恰当,说明书及附图能够准确说明权利要求外,一旦遭遇专利权被提请无效,在应对过程中还需要采用一定策略。
首先,要对自身专利进行稳定性分析,重新界定权利的专利性。看是否存在没有及时缴纳年费,或者其他非技术性因素导致的权利消失等因素。如果通过专业机构确定权利不存在瑕疵,就要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积极查找相关资料,逐一反驳。
其次,如果专利稳定性存在问题,有被全部或部分无效掉的可能,就要采取别的措施应对。一方面,可以检查对比文件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寻找对方拥有专利的漏洞,提请宣告专利无效。一旦形成双方互被无效的状态,可为下一步和谈争取相对主动的状况。
最后,还要权衡专利的生命周期。如果被诉无效专利对企业技术空间的拓展及已经没有多大价值,或者权利维护的成本与所带来的收益不成比例,就可以选择放弃应诉。任何一项技术都有其相对的生命周期,如果涉案专利已经丧失继续维持的必要性,就应该及时放弃维护。
总之,专利无效纠纷的解决应以企业的发展为取舍标准,无效纠纷的合理解决方针之一就是有利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和市场竞争优势的积累。因此,对于无效纠纷,企业应该采取灵活态度,其中应引入成本核算制度,以做出更有效的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