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上海合作组织

简介

上海合作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上海合作组织对内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上海精神”,对外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它国家和地区及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成员国元首理事会。该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就组织所有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和指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例会,重点研究组织框架内多边合作的战略与优先方向,解决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原则和迫切问题,并批准组织年度预算。除元首和政府首脑理事会会议外,还设有议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国防、救灾、经济、交通、文化、卫生、执法部门领导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年度定期会晤机制。上海合作组织的协调工作由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负责。上海合作组织有两个常设机构,分别是设在北京的秘书处和设在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秘书长和反恐怖机构执委会主任均由元首理事会任命,任期三年。2007年1月1日起,以上职务分别由努尔加利耶夫(哈萨克斯坦)及苏班诺夫(吉尔吉斯斯坦)担任。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面积近3018.9万平方公里,占欧亚大陆面积的五分之三;人口15亿,占世界总人口的四分之一。

成立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宣言成立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元首,高度评价“上海五国”成立五年在促进并深化各成员国之间睦邻互信与友好关系、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一致认为“上海五国”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冷战结束后人类要求和平与发展的历史潮流,展示了不同文明背景、传统文化各异的国家通过互尊互信实现和睦共处、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特别指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五国元首1996年和1997年分别在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两个协定以及在阿拉木图(1998年)、比什凯克(1999年)、杜尚别(2000年)会晤期间签署的总结性文件,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大大丰富了当代外交和地区合作的实践,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积极的影响;确信在二十一世纪政治多极化、经济和信息全球化进程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将“上海五国”机制提升到更高的合作层次,有利于各成员国更有效地共同利用机遇和应对新的挑战与威胁;兹郑重宣布:

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建立“上海合作组织”。

二、“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各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三、“上海合作组织”每年举行一次成员国元首正式会晤,定期举行政府首脑会晤,轮流在各成员国举行。为扩大和加强各领域合作,除业已形成的相应部门领导人会晤机制外,可视情组建新的会晤机制,并建立常设和临时专家工作组研究进一步开展合作的方案和建议。

四、“上海五国”进程中形成的以“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为基本内容的“上海精神”,是本地区国家几年来合作中积累的宝贵财富,应继续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新世纪“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相互关系的准则。

五、“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将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不谋求在相毗邻地区的单方面军事优势。

六、“上海合作组织”是在1996年和1997年分别于上海和莫斯科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和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两个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合作现已扩大到政治、经贸、文化、科技等诸多领域。上述协定所体现的原则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相互关系的基础。

七、“上海合作组织”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及对外开放的原则,愿与其他国家及有关国际和地区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对话、交流与合作,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吸收认同该组织框架内合作宗旨和任务、本宣言第六条阐述的原则及其他各项条款,其加入能促进实现这一合作的国家为该组织新成员。

八、“上海合作组织”尤其重视并尽一切必要努力保障地区安全。各成员国将为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而紧密协作,包括在比什凯克建立“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中心”。此外,为遏制非法贩卖武器、毒品、非法移民和其它犯罪活动,将制定相应的多边合作文件。

九、“上海合作组织”将利用各成员国之间在经贸领域互利合作的巨大潜力和广泛机遇,努力促进各成员国之间双边和多边合作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合作的多元化。为此,将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谈判进程,制定长期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并签署有关文件。

十、“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将加强在地区和国际事务中的磋商与协调行动,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相互支持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和巩固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在当前国际形势下,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十一、为协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主管部门的合作并组织其相互协作,兹建立该组织成员国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并由外长批准该理事会暂行条例来规范其活动。

责成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在本宣言和“上海五国”元首已签署文件的基础上着手制定《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其中要明确阐明“上海合作组织”未来合作的宗旨、目标、任务,吸收新成员的原则和程序,作出决定的法律效力和与其他国际组织相互协作的方式等规定,供2002年元首会晤时签署。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各国元首坚信,“上海合作组织”的成立标志着各成员国合作进程开始迈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这符合当今时代潮流,符合本地区的现实,符合各成员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努·纳扎尔巴耶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阿卡耶夫

俄罗斯联邦总统弗·普京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埃·拉赫莫诺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卡里莫夫

2001年6月15日于上海

发展历程

上海合作组织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组成的国际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的前身是“上海五国”机制,形成于1996至1997年哈、中、吉、俄、塔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

2001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提出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上海五国”。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举行的峰会上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上海五国”成为上海合作组织。新组织的宗旨是: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鼓励成员国在政治、经贸、科技、文化、教育、能源、交通、旅游、环保及其它领域的有效合作;共同致力于维护和保障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各部门之间协调,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成立。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首次会议在阿拉木图举行。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的备忘录,并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政府首脑定期会晤机制。

2002年7月7日,在圣彼得堡峰会上成员国元首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文件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原则及基本合作方向。此外,峰会还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

2003年9月23日,在北京举行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通过了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首个预算。纲要明确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合作的优先方向及具体实施措施,指出了上海合作组织在20年内实现商品、资金、服务及技术自由流通的经济合作目标。

除元首理事会和政府首脑理事会外,还建立了议会领导人、安全会议秘书、外交、执法、经济、外交、救灾、文化、教育、卫生、边防部门领导人、总检察长、最高法院院长及国家协调员定期会晤机制。

2004年1月,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设在北京的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及设在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启动。

2004年塔什干峰会上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蒙古在此次峰会上被赋予观察员地位,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在2005年阿斯塔纳峰会上获得观察员地位。

在北京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框架内设立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常驻代表机制。成员国元首在2005年阿斯塔纳峰会上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常驻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代表条例。

2006年上海峰会任命努尔加利耶夫及苏班诺夫自2007年1月1日起分别担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和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主任。

宗旨和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会议2001年6月15日的《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2002年6月7日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任务主要是:

1加强成员国的相互信任与睦邻友好;

2维护和加强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毒品走私、非法贩运武器和其它跨国犯罪;

3开展经贸、环保、文化、科技、教育、能源、交通、金融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均衡发展,不断提高成员国人民的生活水平;

4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5上海合作组织遵循的主要原则是:

6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7相互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

8所有成员国一律平等;

9平等互利,通过相互协商解决所有问题;

10奉行不结盟、不针对其他国家和组织及对外开放原则;

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集中体现在“上海精神”上,即“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上海精神”已写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

机构设置

上海合作组织机构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已基本完成机制建设任务,建立起涵盖不同层次、涉及众多领域的较完善的机构体系,为自身发挥职能和作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目前已建立国家元首、总理、总检察长、安全会议秘书、外交部长、国防部长、经贸部长、文化部长、交通部长、紧急救灾部门领导人、国家协调员等会议机制。每个会议机制的运作,均有相应的文件予以规范。国家元首理事会是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研究、确定上海合作组织合作与活动的战略、优先领域和基本方向,通过重要文件。元首例行会议每年举行一次,通常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举办。举行例行会议的国家为本组织主席国。上海合作组织迄今共举行了5次元首会议,分别于2001年6月在上海、2002年6月在圣彼得堡、2003年5月在莫斯科、2004年6月在塔什干、2005年7月在阿斯塔纳举行。

(二)上海合作组织目前设有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设在北京,2004年1月正式启动。秘书处是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为组织框架内的活动提供行政、技术和信息保障。主要职能包括:协助举行组织的各种会议;参与制定组织的文件草案;协助落实组织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文件;保管组织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传播组织活动的信息;编制和执行组织常设机构的预算;代表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开展交往。秘书处编制30人。秘书长由成员国按国名俄文字母顺序轮流担任,任期3年。现任秘书长为张德广(中国籍)。

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设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打击“三股势力”等领域开展安全合作的常设机构。

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规定在比什凯克设立地区反恐怖机构。2002年6月圣彼得堡峰会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2003年莫斯科峰会决定地区反恐怖机构所在地由比什凯克改到塔什干。2004年1月地区反恐怖机构正式启动。

地区反恐怖机构的主要职能是:准备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建议和意见;协助成员国打击“三股势力”;收集、分析并向成员国提供有关“三股势力”的信息;建立关于“三股势力”组织、成员、活动等信息的资料库;协助准备和举行反恐演习;协助对“三股势力”活动进行侦查并对相关嫌疑人员采取措施;参与准备与打击“三股势力”有关的法律文件;协助培训反恐专家及相关人员;开展反恐学术交流;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反恐合作。

地区反恐怖机构下设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是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商决策机关,由成员国反恐主管部门负责人或代表组成。执行委员会是常设执行机关,编制30人。最高行政官员为执委会主任,任期3年。现任执委会主任为卡西莫夫(乌兹别克斯坦籍)。

各领域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合作(一)政治合作

解决边界问题,巩固成员国政治互信和睦邻友好;在成员国关切的问题上以上海合作组织名义表示支持,成员国多次阐述对阿富汗、巴以冲突、伊拉克、朝核问题等问题的共同立场,在联合国安理会改革问题上,阿斯塔纳峰会宣言强调改革应遵循最广泛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应为改革设立时限和强行表决尚有重大分歧的方案。

(二)安全合作

安全合作是上海合作组织的重点合作领域,核心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2001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当天,成员国即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在国际上首次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作了明确定义,并提出成员国合作打击的具体方向、方式及原则。这发生在911事件之前,体现了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的远见卓识。上海合作组织由此成为最早打出反恐旗帜的国际组织之一。

(三)经济合作

涵盖贸易投资、海关、金融、税收、交通、能源、农业、科技、电信、环保、卫生、教育等领域。

(四)人文等领域合作

上海合作组织在文化、教育、环保、紧急救灾等领域合作进展顺利,取得积极成果。

秘书处

上海合作组织一、秘书处是本组织的主要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能如下:

(一)为本组织的活动提供协调、信息-分析、法律和组织-技术保障;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就开展本组织框架内的合作和本组织的国际交往提出建议;监督本组织各机构决议的执行。

(二)与常驻代表合作,在成员国建议基础上,制定提交本组织机构审议的文件草案,包括本组织机构会议的议题草案及必要的参考资料,经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后向成员国分发,并协商本组织机构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如未确定其他日期,通常至少应在本组织机构会议召开前20天向成员国分发本款所列的材料和文件。

(三)协同国家协调员理事会,组织成员国专家对拟提交本组织机构会议审议的文件草案进行磋商。

(四)根据本组织机构细则,并与会议举办国合作,为本组织各机构会议提供组织-技术保障。

(五)行使保存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文件的职能,核对并向成员国及本组织反恐机构(如文件涉及该机构)提交核对无误的文件副本。秘书处收到本组织框架内通过的文件正本后,最多7个工作日内,将核对无误的文件副本转交常驻代表。

(六)制作和发行秘书处通讯,维持秘书处网站运作,并保障其与本组织反恐机构网站和本组织区域经济合作网站的协调。定期为平面和电子媒体代表举行吹风会。

(七)为本组织框架内制定的条约和法规文件提供前期法律及财务评估。

(八)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共同准备组织活动的半年综合计划。

(九)可向成员国索要保障本组织机构工作所需的公开信息指南和其他材料。

(十)为秘书长活动提供礼宾保障。

(十一)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就本组织活动相关问题与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交往,并经商成员国同意后,为此签署相应文件。

(十二)经商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同意,并与本组织反恐机构合作,按本组织法律文件的规定,协调本组织与观察员和对话伙伴的合作。

(十三)根据规范本组织非政府机构活动的法律文件和本条例,与该非政府机构开展合作。

(十四)经商成员国同意,在预算拨款范围内签订一次性合同,招聘学术专家完成本组织感兴趣的课题的研究工作,并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

(十五)根据《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团观察总统和(或)议会选举及全民公决的条例》,组织和协调本组织观察员团的活动。

秘书长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 博拉特·卡布德尔哈米托维奇·努尔加利耶夫

出生于1951年。

1972年毕业于国立切利诺格勒师范学院外语系。

1980年起开始外交生涯。他先后在苏联外交部中央局和国外(巴基斯坦、印度)担任过各种外交职位。

1992-94年担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国际安全和军控局局长。

1994-96年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1996-2000年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驻美国大使,兼任驻加拿大及墨西哥大使。

2000-2003年任哈萨克斯坦驻韩国大使。

2003-2006年任哈萨克斯坦驻日本大使。

2007年1月起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长。

1996年起享有特命全权大使外交级别。

已婚,有一子一女。

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 高玉生

1947年10月出生于中国河北省,硕士研究生毕业。

1975至1979年任天津市蓟县中学教师。

1979至1982年在北京大学经济学专业读研究生。

1982至1984年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干部。

1984至1988年任驻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使馆三秘、二秘。

1988至1989年任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干部。

1989至1992年任外交部政策研究室二秘、一秘。

1992至1996年任驻俄罗斯联邦大使馆一秘、参赞。

1996至2000年任外交部欧亚司参赞。

2000至2003年任驻土库曼斯坦特命全权大使。

2003至2005年任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2005至2007年任驻乌克兰特命全权大使。

2007年起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副秘书长,主管政治组事务。

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 安瓦尔·扎马列特基诺维奇·纳塞罗夫

1972年11月24日出生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

1994年毕业于塔什干国立大学乌兹别克斯坦历史专业。1996年毕业于世界经济与外交大学国际法专业。

1995至2002年先后担任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条约司国际条约处随员、三秘、二秘、处长。

2002至2004年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中国使馆二秘。

2004至2006年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常驻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代表,驻中国使馆一秘。

2007年起任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主管经济人文组事务。

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 弗拉基米尔·尤里耶维奇·扎哈罗夫

1948年出生于莫斯科市。

1971年毕业于列宁格勒国立大学中国历史专业。1980年起在外交部任职。

1980至1985年先后担任苏联驻中国使馆三秘、二秘。

1990至1993年先后担任苏联、俄罗斯驻中国使馆一秘。

1997至2001年任俄罗斯驻中国使馆参赞。

2001至2003年任俄罗斯外交部泛亚局处长。

2003至2006年任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主管行政财政组事务。

2007年起任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主管新闻分析组事务。

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 舍拉里·萨伊达米罗维奇·卓诺诺夫

1971年6月14日出生于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杜尚别市。

1988至1993年就读于塔吉克斯坦国立大学法律系。

1995至1996年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双边及多边关系局独联体处三秘。

1996至1998年就读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外交学院。

1998至1999年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驻奥地利使馆三秘。

1999至2000年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局二秘。

2001至2002年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局一秘

2002年1至5月起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局副局长。

2002年5月至2007年8月20日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部条法局局长。

2004年4月起任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外交协会成员。

2007年起任上海合作组织副秘书长,负责行政法律组事务。

峰会回顾

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第一次峰会-上海峰会: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举行。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

第二次峰会-圣彼得堡峰会:2002年6月7日在圣彼得堡举行。六国元首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宣言》等文件。

第三次峰会-莫斯科峰会:2003年5月29日在莫斯科举行。六国签署上合组织地区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细则等文件,签署上合组织各机构条例、徽标和秘书长人选。

第四次峰会-塔什干峰会:2004年6月17日在塔什干举行。六国元首签署塔什干宣言等文件,给予蒙古上合组织观察员地位。

第五次峰会-阿斯塔纳峰会:2005年7月5日在阿斯塔纳举行。批准上合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等文件,给予巴基斯坦、伊朗、印度上合观察员地位。

第六次峰会-上海峰会:2006年6月15日在上海。此次峰会适逢上海合作组织成立5周年和“上海五国”机制建立10周年,举世瞩目。

第七次峰会—比什凯克峰会:2007年8月16日在比什凯克举行。成员国元首共同签署了《比什凯克宣言》。

第八次峰会—杜尚别峰会:2008年8月28日在塔吉克斯坦首都杜尚别举行。成员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杜尚别宣言》等重要文件,会议发表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联合公报》。

联系方式

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1号

邮编:100600

电话:86-10-65329807/65329836

传真:86-10-65329808/65329237

电邮:sco@sectsco.org

相关词条

国际联盟联合国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非洲联盟东盟地区论坛欧洲委员会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