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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伯特议事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简述

“罗伯特议事规则” (英文:Robert’s Rules of Order)是美国将领亨利M罗伯特在1876年初版的小册子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 for Deliberative Assemblies的简称,其目的是以参考美国众议院的议事规则,来规范民间团体。

作者简介

亨利·马丁·罗伯特将军,生于l837年5月2日,胡格诺派教徒。他身材略显消瘦,但酷爱集体交往,是一位果断坚毅的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 ”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这套议事规则已经为数以百万计的会议带来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之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他于l923年5月11日逝世。

编辑推荐

离开了规则。每个人都自由行事,结果就是每个人都得不到真正的自由。

——亨利·罗伯特

在一个人民做主的国家里,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

——亨利·罗伯特

只有有了规则,组织的决定才能够协调一致、前后统一,不会随着领导人的反复无常而反复无常,也不会被某些人的强词夺理所操纵左右。对于一个严肃的组织来说,必须时刻维护自己的秩序、尊严和规范。

——托马斯·杰斐逊

《罗伯特议事规则》内容简介

“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则标准。无论对于议事专家、还是新上任的协会主席来说,它都是高效、有序、公平的会议的有力保障。自1876年以来,罗伯特将军以及他的继承者们通过不懈的努力,通过与出版社的合作,成功地传承并发展了这项伟大的事业。本次推出的第10版正是这一个多世纪辛勤努力与卓越智慧的结晶。第10版不仅解决了多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书是《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0版用书,该书不仅解决了多年来大量读者咨询所反映的共性问题,而且扩展了新的规则和程序,补充了更详尽的解释和说明,反映了议事规则发展的必然趋势。全书共分20个章节,具体内容包括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会议的次与届、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纪律审查等。

《罗伯特议事规则》目录

作者简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译者导读

中文版使用说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导言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1.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的特征

协商会议的类型

小董事会或小委员会议事规则的灵活应用

2.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法人证书

章程

议事规则

管理规章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3.基本规则和程序

协商会议的最小构成

礼节规范

宣布开会与会议程序

将事务提交会议考虑的方法

取得和分配发言权

4.提议的处理

将提议提交会议考虑

对提议的考虑

一致同意

其他提议与主提议的关系

第三章 提议总述

5.提议的分类及优先级顺序

提议的分类

辅提议的基本概念

6.各提议的描述

主提议

附属提议

优先提议

偶发提议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7.提议的标准描述特征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8.次与届、休息与休会

概念

概念之间的关联

届的重要性

9.会议的具体类型

……

第五章 主提议

第六章 附属提议

第七章 优先提议

第八章 偶发提议

第九章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第十章 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章 表决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章 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审查

附录

索引

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罗伯特议事规则》-书摘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2.会议组织的规则体系

管理规章

本书所指的“管理规章”(standing rules),除了在“代表大会”(conven.Tion)中有特殊含义之外,要具备两条特点:(1)管理规章更关心的是组织的营理细节,而不是议事的规则;(2)管理规章的通过和修改所需的条件和程序,跟组织的一般事务是一样的。举例来说,这样的规章可以规定每次会议几点开始,或者规定如何管理来宾名录。一般来说,管理规章不会在组织威立的时候立刻制定,而是根据需要逐步完善。跟“特别议事规则”一样,“管理规章”也应该与“章程”装订在一本手册里,标上自己的标题,也要省去引导词“决定,……”(Resolved,That)。管理规章的通过不需要“事先告知”,任何一次会议的“过半数表决”就可以了。一旦通过,它的效力就一直保持到它被废除(rescind)或者修改(amend)为止。但是,在它得到通过之后的任何一届会议中,只需要“过半数表决”,就可以“暂缓”它,再在提出“暂缓”的那届会议结束时恢复。(关于废除或者修改管理规章的具体要求,请参阅第295页。)

但是,对于代表大会来说,管理规章(standing rules)的含义是不同的,这在本书第599-601页有更详细的解释。还有,有些组织,特别是立法机构,还用“standing rules”来指它们的议事规则。但不管一个组织怎样命名自己规则体系中的各类规则,对于任何一条规则来说,它的内容所蕴涵的本质才真正决定着它如何被通过、修改或暂缓。而这些,只要依据以上给出的各项定义,就可以很容易地加以区分。

……P13

《罗伯特议事规则》-书评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of Order)。

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 平衡:

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

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 多数原则:

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 辩论原则:

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 集体的意志自由:

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

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

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

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 反对人身攻击:

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

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 拆分议题:

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在中国的影响

孙中山先生据此编写了“民权初步”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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