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百科|12Reads

《妇女保护法》

内容简介

《妇女保护法》1、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性骚扰首次进入中国立法视野。

2、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

3、禁止利用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4、学校在录取学生时不得歧视女生。

5、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6、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释义

《妇女保护法》1、维护女性的社会权益

“男女平等”虽然广为人知,但《妇女保护法》第一次将其写入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政策到法律,在常人看起来只是一小步,却是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一大步。陆荣根解释说,之前男女平等在许多人眼中还只是一个“软国策”,知不知道无关紧要,而将其写入《妇女保护法》,则是作为一项刚性条款来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陆荣根说,这次《妇女保护法》呈现出的几大亮点都集中在维护女性社会权益中。

2、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

2005高考招生结束后,文艳(女生)却没有盼来她心仪已久的北京大学录取通知书,追查后发现,她落榜的理由只因为她是个女生,北大在小语种招生过程中,为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分数线,男生为:文科590分,理科619分;女生为文科598分,理科636分;文理科女生分数线分别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而和文艳同班的一名男生虽然成绩比文艳低两分,却被北大录取了。北大外国语学院副院长刘教授表示,北大外国语学院录取新生时之所以男女有别,主要是为了缓解该院男女生比例严重失调的问题。

周美珍表示,不能以所谓的男女协调的借口,牺牲了女生在同等条件下享受教育的权利。而这次修改后的《妇女保护法》规定,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为文艳的事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能确保更多的女性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周美珍说:“整体上,当前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总体上仍低于男性。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童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为提高女性素质做出努力。”

3、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复旦大学社会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日前公布了“全球化背景下上海外企女员工的福利和生活状况调查”显示,外企女工中生育一胎以上的超过一半,但其中58.6%的生育女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休产假。参与此次调研的复旦大学社会性别与发展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时丽娜称,造成如此多的生育女性无法休产假,主要原因是她们的工作不稳定、竞争激烈。这一研究再次证实了女职工在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

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受到歧视的现象比较普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落实也不到位,妇女享受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陆荣根表示:“现在一些企业负责人包括许多女性,忽视了女性的劳动保障权益。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社会保险等制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况,降低女性工资、辞退女性,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妇女保护法》4、推动女性参政

男女平等的条款虽然写入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但在由220多个国家和地区组成的地球上,只有不到10%的政治事务由女性主导。中国也不例外,活跃在政坛上的女性往往被称为“风景”,也是“榜样”,这些词在强调女性的美丽外,也包含了“物以稀为贵”的意思。国务院副总理吴仪的成功可看作新中国建国以来为妇女参政所做出的努力的结晶。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女常委的比例仅占5%,但到了1964年这个数字就到了17.4%,最高甚至超过25%,近年来这个数据均在15%以内徘徊。

新《妇女保护法》为了进一步推动女性参政的热情,从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提高各级人大女性代表的比例、女干部的培养和选拔等方面作了新规定,并明确妇女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进一步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

5、不得“消费”女性

“把‘她’脱光光”(某脱毛霜广告),“泡泡漂漂晾起来”(某肥皂粉广告)等广告,用轻佻的语言,获取了大众的眼球效应。周美珍说,《妇女保护法》出台后,这类广告有望得到收敛。之前,对于广告传媒中出现女性歧视方面的内容时,一般由工商部门根据《广告法》中的有关规定来操作,而《妇女保护法》又增加了一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周美珍指出,面对众多违规违禁,或者游走在违规违禁边缘的广告,除了媒体要加强自律以外,广告管理机关和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也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这些广告的监督管理。

针对近年来拐卖妇女、利用妇女进行色情活动、堕毙女胎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突出问题,《妇女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妇联组织应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利用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有伤风化的活动。

意义

这个时代应该是一个妇女的权利时代,一个妇女权利意识觉醒的时代,一个以权利来确认和张扬妇女社会主题的时代。在这个时代,妇女权益保护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重视,对妇女权利的尊重在国际社会成为共同的呼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成为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预设。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历史、中国与发达国家、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立法、妇女权益保护中的家庭暴力、妇女就业歧视、妇女的“四期”法律保护及“包二奶”现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通过对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妇女权益法律保护的全面考量,以期达到对和谐社会理念下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建设的前瞻思考。

点评

极大地保护了妇女权益,但一些问题依然存在,妇女权益的实现与《妇女保护法》规定之间的差距:妇女参政议政障碍仍然存在;仍存在对女性的就业歧视等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家庭暴力和离婚妇女的经济、财产问题比较多;流动人群中和劳务输出后农村中的妇女儿童问题突出……诸多现象,发人深思。另外,在看到有这么多人都在关心妇女权益的同时,有一个现象却值得注意:几乎都是女性在讨论要保护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话题,而男性的声音几乎没有。

该词条对我有帮助 (0)
成就高成效,实现管理能力快速提升,12Reads系列教材限时特惠! 立即购买 PURCHASE 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