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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

内容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分为四个部分:序言、17条正文、附件1和附件2。其主要内容是:1、协定适用于棉、毛和人造纤维等纺织品和服装,不包括手工织品和工艺品。2、协定列入了灵活条款、增长率等规定,以保证发展中出口国家和地区的出口有一个合理的增长。3、各进口国和出口国根据协定,通过双边谈判确定各自间的纺织品进出口数量。4、进口国在市场紊乱时,可单方面实行限制。5、设立纺织品监督机构,以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处理成 羊毛、人造纤维和棉纺织品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员国之间的纺织品贸易纠纷。

认识到羊毛、人造纤维和棉纺织品的生产和贸易对许多国家经济的极端重要性,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加出口收入和使其多样化的特别重要性,同时意识到棉纺织品贸易对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重要性;进一步认识到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存在不能令人满意状况的趋势,这种情况如不妥善处理,参加纺织品贸易的国家(不论是进口者还是出口者,或是两者)都会带来损害,对纺织品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前景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对一般贸易关系有令人遗憾的反作用。

注意到这一不令人满意的形势是以限制措施(包括歧视性措施)扩散为特征的,这些措施是不符合关贸总协定的原则的,同时在一些进口国家中已经出现了在它们看来有破坏国内市场或对国内市场造成威胁的情况;希望在多边范围内,采取合作和建设性的行动来对付这种情况,以便在健全的基础上促进生产发展和扩大纺织品贸易,并逐步地减少贸易障碍和实现这些产品世界贸易的自由化;认识到在采取此种行动时,应经常牢记纺织品生产和贸易的不稳定和不断变化的性质,同时应最充分考虑到进口国和出口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领域里存在的严重经济和社会问题。

进一步认识到,此种行为的目的应在为向这些国家(包括那些新参加或不久将参加纺织品出口行列,将它们有效地生产的产品在世界市场上销售,增加其外汇收入的国家)提供更大的机会,以便利用拥有诸如原料和技术等必要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促进这些国家的开发;认识到未来纺织品贸易的协调发展,尤其是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重要的还取决于本协议范围以外的各种因素;有关这些因素包括按照东京宣言进行的削减关税以及维持和改进普遍优惠制的进展情况;决心充分尊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关贸总协定)的原则和目标,并在实现本协议目的时,有效地实施1973年9月14日东京部长宣言中商定的有关多边贸易谈判的原则和目标。

目标

在纺织品领域里采取特别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是在纺织品领域里采取特别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以达到排除这个领域中存在的困难;主要目的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其纺织品出口收入的大量增加,为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为了扩大纺织品贸易,减少贸易障碍,逐步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自由化,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地、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但实际上,该协定是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实行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该协定于1995年1月1日被世界贸易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取代。

全文

第一条

一、各参加国希望今后几年在纺织品领域里,采取切实可行的国际合作措施,以达到排除这个领域中存在的困难的目的。

基本目标应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二、基本目标应是扩大贸易,减少此种贸易的障碍和逐渐实现世界纺织品贸易的自由化,与此同时,保证这种贸易有秩序而均衡地发展,并使进口国和出口国的个别市场和个别生产行业避免受到破坏性影响。对于市场狭小,进口水平很高,而国内生产水平相对低的国家来说,应考虑到避免损害这些国家弱小的纺织品生产。

三、实施本协议的主要目的应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它们的纺织品出口收入的大量增加以及为它们在世界纺织品贸易中取得较大份额提供机会。

四、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不应损害或阻碍参加国自主的调整工业过程。而且,根据本协议采取的行动应用与国家法律和制度相一致的方式,根据纺织品贸易格局和参加比较利益变化的需要,伴随着实行适当的经济和社会政策。这些政策将鼓励在国际上竞争力较弱的企业逐渐转移到更有竞争能力的生产行业,或是转移到其它经济部门并为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进入它们的市场提供机会。

五、根据本协议施行的保护措施,根据公认的条件和标准,在为此目的设立的国际机构监督下,在符合本协议的原则和目标的情况下,在纺织品贸易领域有特殊情况时,已成为必要,并应有助于因世界纺织品贸易格局的变化而需要进行的调整过程。本协议各缔约方,应除本协议规定充分考虑这些措施对其它缔约方的影响外,保证不采用这种措施。

六、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应不影响关贸总协定参加国的权利和义务。

七、参加国认识到,由于根据本协议采取的措施是要解决纺织品的特殊问题,此种措施应视为例外情况,不得施用于其它领域。

《国际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实施第二条

一、在接受或加入本协议时,有限制规定的参加国应将一切现行的单方面数量限制,双边协定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详细地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该机构应将这些情况通报其它参加国。在接受或参加本协议后六十天内,参加国未将这些措施或协定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那么,这些措施和协定应被视为违反本协议并应立即废止。

二、一切单方面数量限制和其它有限制影响的数量限制,并已按上述第一款规定将此情况通知了纺织品监督机构,除非根据关贸总协定(包括附件和议定书)证明它们是正当的,否则,都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予以废止;但属于下列程序之一而符合本协议规定者除外:

(一)包括一项应采取的并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的规划,该规划的目的是在本协议生效后最长不超过三年的时间内,分阶段地取消现行各项限制,并考虑到依下述(二)项规定缔结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这应理解为在第一年内做出重大努力,在实质上取消各项限制和增加剩余的限额;

(二)包括在本协议生效后一年期间内按第四条规定谈成的或正在谈判的双边协定;如果由于特殊原因,此种双边协定在一年时间内未谈成,经有关参加国磋商并征得纺织品监督机构同意,可延长这一期间,但不得超过一年。

(三)包括根据第三条规定谈成的协定或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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