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22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决定,对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改。新增了25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20多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此次修改的直接背景是,全国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究其原因:第一,在质量监督领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第二,产品质量监督处罚的力度不够,造假的势头无法遏制。第三,在少数领域,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力相互交叉,严重影响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在环节上,产品质量法注重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环节的质量问题,忽视了服务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第五,对社会中介机构在产品质量问题中所扮演的不光彩角色缺乏应有的认识,没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限制这些机构向社会推荐产品。这次法律的修改实际上是针对上述问题,进行的一次系统的修法活动。
基本内容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法律,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面,法律主要规定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的热潮职能,系统地规定了生产者、经销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法律的另一方面是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限期改正、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民事责任(对产品实行“三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要赔偿)、刑事责任(依据刑法和补充规定,对犯罪者处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基本结构
《产品质量法》知识竞赛产品质量法的修改增加规定了产品运输、保管、仓储和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增加服务业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但是,上述市场主体的产品质量责任都是一种行政责任。能否要求这些市场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说,如果《产品质量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适用民事基本法对这些市场主体进行规范。
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仍然沿用旧法的结构,将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的“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分开,用不同的条文进行规定。例如,该法第21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而57条则规定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中还特别规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适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认证资格。”民事赔偿责任显然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将该条款放在“罚则”部分可能不当。事实上,这种将法律责任单独规定的立法体例并不科学。它人为地割裂了法律规范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增加了立法难度。
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十分丰富,从大的方面说,这个法律文件中既有行政法规范,也有民事法律规范,还有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这种将行政法与其他法律规范融为一体的立法方式并不罕见。如果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责任分开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便。然而,从完善民法的角度来考察,将产品侵权责任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可能会对民事立法特别是侵权行为立法系统化工作构成障碍。我们强调《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旨在纠正这样一个错误,那就是“打而不罚,罚而不打”。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罚,与此同时,民事主体还可以向产品质量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效应
产品质量涉及千万户,广大人民群众对商品质量问题极为关注。因产品质量使消费者切身利益受到损害以后,理应投诉有门,得到合理赔偿。国家通过立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道路,这对于建立产品质量公平竞争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制裁产品质量的 违法行为,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以及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缺陷产品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各国多以产品责任法予以规范和调整,即只规定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损害而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问题的同时,规定了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有关问题。
履行义务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一是必须保证产品质量,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所采用标准的要求,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二是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要求。产品必须有合格证、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限期使用的产品必须有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涉及使用安全的产品必须有警示说明、警示标志。三是企业的禁止性行为。企业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不得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保护权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查询,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有权直接找商店要求修理、更换、退货、实行“三包”。三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中的任何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医疗费、误工收入等)和间接损失(生活补助费等)。消费者享有诉讼的选择权利。此外,法律为消费者解决产品质量纠纷规定了四种处理问题的渠道,即通过协商解决、清消费者协会或技术监督部门调解、向质量仲裁机构申请裁决、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贯彻实施
贯彻《产品质量法》会议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企业的利益,又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学好、贯彻好、实施好《产品质量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全民族的产品质量意识,是全民的责任。
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和广大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实施《产品质法》,运用法律手段,扶优限务,严励惩处违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质量、发展品种、增加效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经济工作的长期战略任务。也是我国的经济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第二步、乃至第三步发展战略目标。
下一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抓紧制定《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贯彻实施的意见,指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全面、准确地履行法定职责。将以新修改的《产品质量法》为法律武器,整治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汽车配件等问题;同各个部门共同组织专项打假活动,促进工业结构调整;继续在几个重点地区深入开展农资产品打假和农资市场整顿;对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地方和企业进行集中整治;各个企业组织联手打假保名优活动。
工作成就
检疫部门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国家加强了检验检疫,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严把进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利益成效显著。2000年,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检验检疫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了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了风险评估力度,对进口医疗器械、汽车配件、食品等完善了强制监管、退换、退货措施。加强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强化了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制度。同时,检验检疫部门还积极采取措施,扩大优质产品走出国门。
《产品质量法》实施十年来,特别是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来,中国的认证认可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截至2003年6月底,中国认证机构已颁发的经国家认可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83906张,由合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证书2300多张。颁发由国家认可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645张,职业健康安全证书1000多张。国家认监委推出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即3C认证制度,公布了“四个统一”,统一了认证标志、技术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统一了收费标准。国家共颁发3C认证证书90659份。3C目录内的产品9%以上都申办了3C认证证书。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产品质量法》在珠海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为期两天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们先后听取了市政府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人关于《产品质量法》施行情况的汇报,并深入万佳百货有限公司和拱北口岸地下商场,对食品、家电、药品、音像制品等产品质量进行了检查。
章程简述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