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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国国旗法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的主要标志之一。每个国家都有着和其他国家相区别的国旗。目前世界各国国旗的式样、颜色、图案和使用办法由各国宪法或者专门法律规定。我国的国旗,象征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一个独立的 国旗主权国家的尊严,为全国人民所崇仰,也为国际社会所尊重。国旗具有其他国家标志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本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振奋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本法的立法根据是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本法以宪法为依据,对升挂国旗的机构、场所和升挂国旗的方式作了一系列具体规定。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是建国四十多年来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国旗法。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本国国旗的使用,因此,对本国国旗都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1982年4月瑞典议会通过了《瑞典国旗法》;1981年新西兰议会通过了《旗帜、徽章及名称保护法》,该法确立了现行新西兰国旗的法律地位,将国旗置于法律的保护之下。总之各国都把维护国旗的尊严与法律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增强人们使用国旗的法律意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国旗及国旗制法的规定。

我国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6月16日全国政协筹备会常委会首次会议,决定成立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小组,于六月登出征稿启事,一个月内,应征稿件有国旗五千份。9月25日,毛泽东同志拿着五星红旗说,这个图案表现我国革命人民大团结,现在要大团结,将来也要大团结。9月27日,中国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正式通过五星红旗为我国国旗, 10月1日,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广场亲自升起了第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从此,国旗就正式列入我国的历次宪法中,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了《国旗制法说明》,我国国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红旗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其中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 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旗杆套为白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国旗涵义以及公民和组织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旗上的五颗五角星及相互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黄色较白色明亮美丽,四颗小五角星各有一尖正对着大星的中心,表示围绕一个中心而团结,在形式上也显得紧凑美观。旗杆套为白色是为了与旗面的红色相区别。国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对内体现国家尊严,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维护国旗的尊严。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释义)本条是对国旗的升挂和制作管理的规定。

对国旗的升挂和制作管理,本条规定了三层意思:一、由于国旗的使用范围比较广,因此,很难确定一个单独的部门和机构对国旗法的实施进行管理。为此,首先规定,分地区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有关国旗升挂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理。二、特殊管理。外交部是代表国家直接与其他国家进行联系和交往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外交活动以及驻外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进行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对民用船舶升挂、使用国旗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全军的政治领导机关,对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升挂、使用国旗进行监督管理。三、关于国旗的制作,本条规定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其他企业不得从事国旗的制作。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制作国旗不符合规格。应当指出,制作国旗应当按照国旗法中规定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规格和比例来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

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释义)本条是对每日升挂国旗的场所和机构所在地的规定。

一、天安门广场是第一面五星红旗升起的地方,是全国各族人民向往的中心。新华门是中南海的正门。中南海是 产党”>中国共 产党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因此,本条规定在天安门广场和新华门每日升挂国旗;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法律监督机关。上述机关直接代表国家行使各种国家权力,它们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另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基于其特殊历史地位,本条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所在地每日升挂国旗;

三、外交部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内部负责直接对外联系与交往的专门机构,其活动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位于我国边境,标志着我国的领土,在这些场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工作日升挂国旗和全日制学校升挂国旗的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是经法律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行使各种国家权力的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是地方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上述机构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另外,学校是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地方。在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每日升挂国旗,体现了在青少年中进行国旗教育,教育他们从小尊重和爱护国旗,增强国家观念,维护国家的尊严。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地区,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重大节日升挂国旗的规定。

在国外,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范围是很广泛的。我国国旗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了我国法定四大节日为升挂国旗日,这四大节日是:国庆节(10月1日),国际劳动节(5月1日),元旦(1月1日),春节。本条分 两种情况进行规定:一种是强制性的,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必须升挂国旗;另一种是非强制性的,村委会、居委会、居民院以及广场等公共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国旗法对此未做硬性规定。这主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和考虑到升挂国旗的严肃性。同时,在节日升挂国旗,也可以表达人民群众的爱国情感。对于民族自治地方,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可以根据本地卒民族的实际和民族传统,由自治机关规定是否升挂国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重大节日、纪念日,如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的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立法过程中,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性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举行重大活动可以升挂国旗的规定。

在举行大型活动中,如重大的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及大型展览会等,可以升挂国旗。这一规定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提高国家尊严和公民国家观念,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极好机会。

第九条

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外交部制定有关外交活动、外交机构升挂、使用国旗办法的授权规定。

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除在国旗升挂使用中遵守我国国旗法有关规定外,还要遵守国际惯例和国家间对等的原则。因此,本条授权对外交活动、外交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为确定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根据国旗法,外交部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涉外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规定》。该规定明确了外国贵宾、重要国际活动场所、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中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等升挂和使用国旗的范围和办法。

第十条

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军队系统升挂国旗办法的授权规定。

军队系统有其自身的特点,为此,本条规定军事机关、军队营区、军用舰船,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

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民用船舶及公安部门船舶升挂国旗办法的授权规定。

民用船舶包括中国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民用船舶。基于船舶特有的用途和运行方式,升挂国旗以表示船舶的国籍身份,体现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意义重大。关于民用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予以规定。

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颁布了《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中国籍民用船舶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港口、锚地的外国籍船舶升挂国旗作了明确规定。另外,公安部门执行边防、治安、消防等特殊任务,公安部门用于执行边防、治安、消防任务的船舶国旗升挂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

依照本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释义)本条是对升降国旗时间的规定。

国旗的升降时间,国外一般都有统一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升降国旗的严肃性和崇高性。对于每日升挂国旗、工作日升挂国旗及重大节日升挂同旗的,本条规定是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如遇到恶劣天气,不利于国旗升挂的,可以不升挂国旗。

第十三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举行升旗仪式时,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参加者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

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释义)本条是对举行国旗升旗仪式的规定。

为了保障升降国旗的严肃性,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荣誉感,提高公民对国旗的尊重。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一般适用于较正式的场合,具体包括:重要的象征国家的场所,如天安门;举行隆重的纪念性、庆祝性集会时;各类学校举行开学典礼、毕业典礼以及其他重要集会等。升旗仪式的基本要求是:升旗仪式应当一人持旗,二人护旗。升旗仪式可以同时奏唱国歌,仪式的升旗速度应与国歌的奏唱速度相符合。升旗仪式参加人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军人须行军礼,少先队员须行队礼。同时,对于全日制中小学,从教育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本条规定了除假期外,应当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

第十四条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下半旗的规定。下半旗是一种特殊的挂旗方式,是表示哀悼的一种庄重的方式。为了表示对国家领导人逝世、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以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事件的哀悼,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逝世,应当下半旗志哀。此外,国务院可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时下半旗志哀;在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志哀。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释义)本条是对升挂国旗旗序和位置的规定。

国旗在升挂时,会有旗序的问题。旗序是指国旗与其他旗帜以及本国国旗与外国国旗悬挂、排列顺序。从国旗的旗序上看,可以反映出,国旗的尊严。本条规定,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按照外交部的规定,在双边活动中,中方主办的活动,外国国旗置于上首;对方举办活动,中国国旗置于上首。在中国境内,中国国旗与多国国旗并挂时,中国国旗应置于荣誉地位,一列并排置于最右方,单行排列置于最前面,弧形或从中间往两旁排列时置于中心,圆形排列置于主席台或主人日对面的中心位置。并且升挂时,必须先升中国国旗,降落时,最后降落中国国旗。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释义)本条是对升降国旗、下半旗方法的规定。

升降国旗的旗杆必须是直立的。升起时,必须徐徐升起,且必须将国旗升至旗杆顶;降下时,必须徐徐降下,且不得使国旗落地。下半旗的具体方法为:先将国旗升至旗杆顶,同正常升挂国旗时相同,然后再将国旗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仍应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按正常的降旗方法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释义)本条是对升挂的国旗要求的规定。

升挂的国旗,必须符合国旗的规定,即严格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于1949年9月28日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的要求制作并且不得破损、污损、褪色。不合规格的国旗不能升挂。升挂国旗的大小尺度通常有五种:一、长二百八十八公分,高一百九十二公分;二、长二百四十公分,高一百六十公分;三、长一百九十二公分,高一百二十八公分;四、长一百四十四公分,高九十六公分;五、长九十六公分,高六十四公分。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国旗及其图案禁止使用条款的规定。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使用国旗及其图案是一件庄重、严肃的事情,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这种商业性的标志和宣传中,也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释义)本条是对侮辱国旗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我国国旗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以上述方式侮辱我国国旗的,构成侮辱国旗罪,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上述行为情节较轻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法于1990年6月28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同日由国家主席公布。为了对本法的施行做必要的宣传准备,采取了公布日和生效日不一致的做法,本条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旗制法说明

(1949年9月28日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

国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五星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凡本件所称左均应改右,所称右均应改左。

(一)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三,居左;四星较小,其外接圆直径为旗高十分之一,环拱于大星之右。旗杆套为白色。

(二)五星之位置与画法如下:

甲、为便于确定五星之位置,先将旗面对分为四个相等的长方形,将左上方之长方形上下划为十等分,左右划为十五等分。

乙、大五角星的中心点,在该长方形上五下五、左五右十之处。其画法为:以此点为圆心,以三等分为半径作一圆。在此圆周上,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一点须位于圆之正上方。然后将此五点中各相隔的两点相联,使各成一直线。此五直线所构成之外轮廓线,即为所需之大五角星。五角星之一个角尖正向上方。

丙、四颗小五角星的中心点,第一点在该长方形上二下八、左十右五之处,第二点在上四下六、左十二右三之处,第三点在上七下三、左十二右三之处,第四点在上九下一、左十右五之处。其画法为:以以上四点为圆心,各以一等分为半径,分别作四个圆。在每个圆上各定出五个等距离的点,其中均须各有一点位于大五角星中心点与以上四个圆心的各联结线上。然后用构成大五角星的同样方法,构成小五角星。此四颗小五角星均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五角星的中心点。

(三)国旗之通用尺度定为如下五种,各界酌情选用:

甲、长288公分,高192公分。

乙、长240公分,高160公分。

丙、长192公分,高128公分。

丁、长144公分,高96公分。

戊、长96公分,高64公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见本文下文)

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1990年第二辑第5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制法图案

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分类号】J309190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1990-08-24

【实施日期】1990-08-24

【失效日期】无

【内容分类】思想品德教育

【文号】教基(1990) 019 号

【名称】国家教委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 格中小学升降国旗制度的通知》

【题注】1990年8月24日

根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后简称《国旗法》)中关于“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的规定,为了严格中小学(含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同)升降国旗制度,使学生通过升降国旗这一具有教育意义的仪式受到深刻的爱国主义教育,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中小学在升降国旗时,除要严格按《国旗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外,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应做到:

(一)升旗仪式在每周星期一早晨举行(寒暑假除外,遇有恶劣天气可不举行)。 重大节日或纪念日应举行升旗仪式。

(二)举行升旗仪式时,在校的全体师生参加,整齐列队,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三)升旗仪式程序是:

1.出旗(旗手持旗,持旗方式可因地制宜。护旗在旗手两侧,齐步走向旗杆,在场的全体师生立正站立);

2.升旗(奏国歌,全体师生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3.唱国歌;

4.国旗下讲话(由校长或其他教师、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等作简短而有教育意义的讲话)。

(四)每日傍晚静校前,由旗手和护旗按《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降旗。

(五)每日升降旗(不举行仪式)时,凡经过现场的师生员工都应面对国旗,自觉肃立,待国旗升降完毕时,方可自由行动。

(六)旗手、护旗要由各班推选代表轮流担任,并经过严格训练后方可执行升降旗任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遵照《国旗法》及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和条件,对城乡各类中小学的升降国旗制度提出切实可行、具体明确的要求。

二、各地中小学在今年秋季开学初,应结合建国41周年纪念日,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国旗法》、学习《国旗法》的活动,使广大师生充分认识到制定和执行《国旗法》的重要意义,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

三、各中小学要配合《国旗法》的宣传和施行升降国旗制度,通过校级、班级和少先队、共青团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深入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使此项制度的执行持之以恒,取得良好教育效果。

四、施行升降国旗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项内容。今后,要把这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列为政府部门督导、检查、评估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小学施行《国旗法》情况的检查和指导,发挥升降国旗制度应有的教育作用。

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意义

制定并实施《国旗法》的意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升国旗(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颁布实施,是完备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国旗法》的事实使我国国旗的使用有法可依,对于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以及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历史传统教育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国旗旗面为红色,象征着革命。左上方缀着五颗黄色五角星;一星较大,居左;四星较小,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尖角正对大星的中心点。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个小五角星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我国人民所包括的四个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五颗五角星的相互关系象征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人民大团结和人民对党的衷心拥护。五星位于旗面的左上方,似闪闪星辰居高临下,金碧交辉,映照大地,江天辽阔,山河壮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旗法》由七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公布于1990年6月28日,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应当每日升拉国旗的场所或机构所在地为:

升旗仪式1、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2、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3、 外交部;

4、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拉国旗。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拉国旗。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拉国旗。

国旗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升拉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它旗帜之前;国旗与其它旗帜同时升拉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不得升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在公众场合故意侮辱(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工会主席;

3.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4. 对世界和平或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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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微与国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其长与 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左上方缀黄色五角星五颗。一星较大,居左;四星较小,环拱于大星之右。国旗旗面的红色象征革命;五角星用黄色是为着在红地上显出光明。大五角星代表中国共产党,四颗小五角星代表中国人民;五颗五角星相互的关系象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麦稻穗、五星、天安门、齿轮为金色,圆环内的底子及垂绶为红色,金、红两种颜色在中国是象征吉祥喜庆的传统色彩。 天安门象征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不屈的民族精神;齿轮和谷穗象征工人阶级与农民阶级;五颗星代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大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曲:聂耳 词:田汉

《义勇军进行曲》

起来,不愿意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筑起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冒著敌人的炮火

前进!

冒著敌人的炮火

前进, 前进,前进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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