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于1999年8月30日实施生效。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994年1月28日颁布)、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管理机关发布的有关税收征管的通知,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历史背景
生效于1999年8月30日的现行税法,是对生效于1994年1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1994年1月1日以前,针对在中国工作的三类纳税个人制定了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居民适用《个人收人调节税暂行条例》;
●本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人,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执行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成为必然,改革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制以建立一个易于界定和执行的税制框架;
●为所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并创造一个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
●阻止避税和逃税行为;
●使税收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纳税也相应地多。)
现行税法框架
1994年1月1日,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过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施,简化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并提高了其执行效率。1999年8月30日的修订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些局部性修改,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1994年税法的实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
●外籍人士
●本国居民
●本国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
按属地原则纳税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原则纳税的税种。以下两种人,需就其来自全球范围的收人纳税: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自然人(其后通过的附加细则实际上又对这条规则进行了修订,从而使得非中国公民仅在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之后才就其全球范围的收人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一年的自然人如果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也有在中国纳税的可能性。
应税所得
共有11类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人和报酬。
减免规定
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人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税项目了。
税额核定与税率
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按月核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到45%共分九级。经营所得适用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种类的收人,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况。
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境外所得缴纳了境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
纳税登记、申报及缴纳
所有自然人一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应立即到中国的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
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或是对纳税人支付了应纳税所得的其他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的税款。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
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通过税收稽查来密切监督税法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高收人者和对在中国境内有收人的外籍人士。如果个人对纳税义务有争议的,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
拟议中的进一步改革
通过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员沟通获悉,他们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制来取代现行的分类课征制,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也将进一步减少。
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税务当局可能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缴政策。纳税人将被要求在下一纳税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相应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六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