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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承运人

什么是受控承运人

受控承运人是指其本身或经营资产是由国家政府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任何承运人如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被认为是由政府拥有或控制:

(1)该承运人收益的大部分由该政府、该政府的任何部门或由该政府控制的公职人员或私人以如何方式拥有或控制的;

(2)该政府有权力任免承运人的大多数董事、主要经营负责人或主要执行官的。

受控承运人的特征

1、受控承运人必须是远洋公共承运人

远洋公共承运人指的是经营船舶的公共承运人,美国1998年制定航运改革法第3(6)条进一步明确公共承运人是向公众提供在美国与某一外国之间的水上旅客或货物运输以取得报酬的人。首先,作为一个远洋公共承运人必须要用船舶实际从事运输,船舶不论是实际拥有还是租赁控制,远洋公共承运人在班轮运输合同中应充当实际承运人的角色。其次,远洋公共承运人应经营美国航线,受控承运人只有在经营美国航线时,才会受到美国航运法的管制,只要其不再经营美国航线,即使事实上具有受控承运人性质,也不受美国航运法的调整,比如天津海运公司、巴基斯坦航运公司、埃及国家航运公司及上海海华轮船公司等四家由于自2003年起不在美国航线从事运营活动,被FMC从受控承运人名单中删除。

2、受控承运人本身或资产是由某一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美国航运法认为判断一个受控承运人本身或资产是否由某一国家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主要考虑两个因素:其一,该承运人的大部分权益是由国家政府控制的公共组织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前者如我国的中

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COSCO)在20世纪90年代改制之前,直接隶属于中国交通部,其运营资产直接由国家投资,这类企业可直接判定为国有企业,美国FMC也一直将这家企业视为受控承运人。而后者如新加坡政府控制的淡马锡控股公司通过其控股的新加坡东方海皇航运公司(以下简称NOL)间接拥有和控制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以下简称APL),2005年APL被FMC列为受控承运人。其二,国家政府对该承运人多数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有任免权,以COSCO和NOL为例,COSCO的CEO就是由中组部直接任命,NOL的董事会主席及高层管理人员包括CEO都有在新加坡政府供职的经历或仍然在政府供职。如果一个企业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将会被FMC认定为受控承运人。

受控承运人的历史及发展

受控承运人制度是冷战时期的产物。早在1978年,美国就制定了《受控承运人法》,当时美国认定前苏联等计划经济国家(包括中国)采用政府补贴的方式,让其海运公司在国际竞争中占有优势,这些国家的船队因有国家财政和货载保留政策支持而采取“掠夺性”低价竞争行为,因此用“受控承运人”的惩罚性措施加以限制,主要采取在承运价格上对上述国家航运公司实行不利于其参与市场竞争的歧视性措施,并实施比对一般公司更严厉的监督。后美国在1984年制定航运法时,将《受控承运人法》的内容纳入其中,分别规定在第1702(8)条、第1708条和第1715条。第1702(8)条对受控承运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而第1708条和第1715条则主要从运价限制、限制例外和豁免三个方面构建起美国受控承运人制度,其中运价限制是受控承运人制度的基石。冷战结束后,受控承运人制度没有随着冷战的结束而消亡,相反美国在1998年制定航运改革法时,对受控承运人的定义、运价限制例外两个方面做了较大修改,加强了对受控承运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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